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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把现代性称为”难以驾驱的庞然大物“,其复杂性远远超于传统的”民族-国家“的 治理范畴:其多维度性横跨政治、经济、均是诸多领域:其早已不被一根因地缘政治划定的 国界线所束缚,成为跨国的全球化问题。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把现代国家比作”利维坦“强 调的是其巨大的力量。从霍布斯到吉登斯的理论变迁,不难看出21世纪作为地缘政治代表 的行为体( actor)——现代国家所面临的困境。现代国家在法理基础上获得其统治的正当 性和合法性,其治理的难度愈加困难。无论是中国的网络民意还是南非华人群体早已是不可 辩驳地、不可否认地作为客观事实存在。但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试试的存在并不等于获得 法理的合法性。法理的合法性不仅仅意味“国家命名”,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其利益的肯定和 其作为合法群体法律身份的肯定。所以,构成群体身份事实存在与法理存在之间的冲突的本 质是一场利益的平衡。获得法理承认意味着一整套的利益保护机制 其次,为什么群体身份事实的存在不等于法理的存在? 这个问题牵涉到现代国家话语体系的掌握。根据福柯的“知识权力”论,权力通过生 套真理的话语体系,规定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从而建立权 力的基础,规训整个社会。可见,话语体系由权力掌握,没有权利的认可,事实的存在并不 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根据福柯的后现代视角,权利的运行机制非静止,而是动态的,弥 散的,渗透的,权力的运行过程改变权力的方式,即为原文不具备合法性的经过机制运作可 以获得合法性。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胡锦涛与网民交流可以被认为是肯定网络民意的合法 性,南非法院在法律上承认南非华人获黑人待遇 综上所述,由于现代国家掌握权力,权力产生一套关于合法性的话语权,所以才有两则 报道“群体身份与国家命名”的命题。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群体身份事实存在与法理存在 间的张力 06戴晶磊 所谓的“群体身份的国家命名”指的是国家通过某些手段认可存在于社会中的某个特定 群体的合法性,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的两个例子均是有关于此的,前者是国家 领域通过与网民的交流肯定网民及网络民意,后者是通过立法赋予南非华人以一定权利,力 图消除人种间的隔阂。显然,两者命名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来认 可,后者是借用法律途径,但是我并不认为这就真正认可了其“群体身份”,因为认可并不 是外在的程序制度化的过程,若要真正产生效力首先得大众观念上普遍认可。 以第一个案例为例,实则根本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认可。且不那其中的程序问题来说,吉登斯把现代性称为”难以驾驱的庞然大物“,其复杂性远远超于传统的”民族-国家“的 治理范畴;其多维度性横跨政治、经济、均是诸多领域;其早已不被一根因地缘政治划定的 国界线所束缚,成为跨国的全球化问题。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把现代国家比作”利维坦“强 调的是其巨大的力量。从霍布斯到吉登斯的理论变迁,不难看出 21 世纪作为地缘政治代表 的行为体(actor)——现代国家所面临的困境。现代国家在法理基础上获得其统治的正当 性和合法性,其治理的难度愈加困难。无论是中国的网络民意还是南非华人群体早已是不可 辩驳地、不可否认地作为客观事实存在。但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试试的存在并不等于获得 法理的合法性。法理的合法性不仅仅意味“国家命名”,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其利益的肯定和 其作为合法群体法律身份的肯定。所以,构成群体身份事实存在与法理存在之间的冲突的本 质是一场利益的平衡。获得法理承认意味着一整套的利益保护机制。 其次,为什么群体身份事实的存在不等于法理的存在? 这个问题牵涉到现代国家话语体系的掌握。根据福柯的“知识-权力”论,权力通过生 产一套真理的话语体系,规定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从而建立权 力的基础,规训整个社会。可见,话语体系由权力掌握,没有权利的认可,事实的存在并不 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根据福柯的后现代视角,权利的运行机制非静止,而是动态的,弥 散的,渗透的,权力的运行过程改变权力的方式,即为原文不具备合法性的经过机制运作可 以获得合法性。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胡锦涛与网民交流可以被认为是肯定网络民意的合法 性,南非法院在法律上承认南非华人获黑人待遇。 综上所述,由于现代国家掌握权力,权力产生一套关于合法性的话语权,所以才有两则 报道“群体身份与国家命名”的命题。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群体身份事实存在与法理存在 间的张力。 06 戴晶磊 所谓的“群体身份的国家命名”指的是国家通过某些手段认可存在于社会中的某个特定 群体的合法性,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的两个例子均是有关于此的,前者是国家 领域通过与网民的交流肯定网民及网络民意,后者是通过立法赋予南非华人以一定权利,力 图消除人种间的隔阂。显然,两者命名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来认 可,后者是借用法律途径,但是我并不认为这就真正认可了其“群体身份”,因为认可并不 是外在的程序制度化的过程,若要真正产生效力首先得大众观念上普遍认可。 以第一个案例为例,实则根本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认可。且不那其中的程序问题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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