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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个人非孤立而系生活于社会中9。社会之自由发展,使个人之人格发展成 为可能与全面4。国家藉由法律,对公益社团、财团法人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予以 租税优惠与补助,使私人(团体)之取(资金)与予(给付)得以减轻与扶助。 源于宪法人性观,亦即具有自由发展能力,生而平等,拥有社会关怀之个人, 在宪法保障其自由发展其人格下,自我负责地自行决定其生活方式、未来生活规 划及依理性行事。国家系为此种个人而存在,系为协助个人对自由之实现而存在。 国家应受补充性原则拘束41,在社会各种组织、团体中,越与人民邻近之公共事 务由最邻近者为之。换言之,个人能自我救助者,无须借助家庭;家庭能为之者, 无须民间团体介入:民间团体能完成者,政府不必为之;地方政府能为者,中央 政府不必为之2。但此种补充性原则系指救助手段之补充性,而非指任务或财务 责任之补充性;是以家庭、民间团体为之者,社会法治国家仍不能免其责任, 须以所得税免税额、扣除额、费用减除、租税优惠、负所得税、社会补助等制 度代替国家自己执行3。换言之,生存权保障与自由实现系社会法治国之国家任 务,但达成此种任务之手段,依补充性原则得交由家庭、非营利组织为之。尤其 是家庭之团结互助社群,因受宪法制度保障4,所得税法上扶养亲属免税额,不 仅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如有特殊需求之支出亦应核实扣除(例如看护费、保母 费等),因扶养义务人系替代社会国家执行国家任务5。 藉由社会法特别是社会给付法,国家照顾个人自由之实现,依补充性原则只 在民间之团结互助社群无法或无法充分达成时。国家为给付时,仍应保留个人之 基本自由,特别在社会保险,纵使强制保险仍应让被保险人保有个人选择自由权。 社会国家对人民自由保障之程度,不得仅顾及给付程度,仍须考虑社会国家 行为之财务负担。因国家有所予时,不得不先前须先有所取。人民实质自由之维 护,须受国家财务负担之限制,亦即在租税国家,租税收入之总额决定了社会给 39P.Haberle,.Das Menschenbild im Verfassung,I988,S.73,林子杰,人之图像与宪法解释,翰芦, 2007年。 40 M.Lehmer,Einkommensteuerrecht und Sozialhilferecht,1993,S.337ff. 41张桐锐,补充性原则与社会政策,黄宗乐教授六秩祝贺论文集(公法学篇)(一),页221以下: 葛克昌,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收入前揭书(注2),页38以下。 42 J.Isensee,Subsidiaritatprinzip und Verfassungsrecht,2 Aufl,2001,S.208f. 43陈薇芸,社会福利与所得税法,翰芦,2009年,页247以下: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 正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同注2),页82以下:R.Seer,.in:DStJG26(2003),S.11. 44司法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明示:「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应受宪法制度性保障。 (参照本院释字第362号、第552号解释)。」王泽鉴大法官则在释字第552号解释协同意见书第4 部分则进一步阐示:「本院历年解释建构了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宪法规范,确认婚姻与家庭系一种 基本权,应受宪法制度性之保障,得对抗公权力之侵害,并使国家负有保护义务,影响及于法院 对宪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之解释适用,具体形成关于婚姻、家庭、子女之法律关系,体现宪法系具 有生命力、动态、向前开展之价值体系。」可惜的是,在税法方面民生福利国家之国家任务,并 未如民法方面积极,婚烟家庭既是基本权,民法仅是间接适用,税法则是直接适用,各国之宪 法法院特别着重婚烟家庭在税法上保障,构成违宪审查史上重要部分。 45黄茂荣,税捐法体系概论,收入税法总论(第一册增订二版),页128以下及131以下:陈清秀, 量能课税原则与所得税法上之实践,收入现代税法原理与国际税法,2008年,一版,页49以下: 葛克昌,租税国家之婚姻家庭保障任务,收入所得税法与宪法,翰芦,2009年,三版,页362-377。 99 图像,个人非孤立而系生活于社会中39。社会之自由发展,使个人之人格发展成 为可能与全面40。国家藉由法律,对公益社团、财团法人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予以 租税优惠与补助,使私人(团体)之取(资金)与予(给付)得以减轻与扶助。 源于宪法人性观,亦即具有自由发展能力,生而平等,拥有社会关怀之个人, 在宪法保障其自由发展其人格下,自我负责地自行决定其生活方式、未来生活规 划及依理性行事。国家系为此种个人而存在,系为协助个人对自由之实现而存在。 国家应受补充性原则拘束41,在社会各种组织、团体中,越与人民邻近之公共事 务由最邻近者为之。换言之,个人能自我救助者,无须借助家庭;家庭能为之者, 无须民间团体介入;民间团体能完成者,政府不必为之;地方政府能为者,中央 政府不必为之42。但此种补充性原则系指救助手段之补充性,而非指任务或财务 责任之补充性;是以家庭、民间团体为之者,社会法治国家仍不能免其责任, 须以所得税免税额、扣除额、费用减除、租税优惠、负所得税、社会补助等制 度代替国家自己执行43。换言之,生存权保障与自由实现系社会法治国之国家任 务,但达成此种任务之手段,依补充性原则得交由家庭、非营利组织为之。尤其 是家庭之团结互助社群,因受宪法制度保障44,所得税法上扶养亲属免税额,不 仅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如有特殊需求之支出亦应核实扣除(例如看护费、保母 费等),因扶养义务人系替代社会国家执行国家任务45。 藉由社会法特别是社会给付法,国家照顾个人自由之实现,依补充性原则只 在民间之团结互助社群无法或无法充分达成时。国家为给付时,仍应保留个人之 基本自由,特别在社会保险,纵使强制保险仍应让被保险人保有个人选择自由权。 社会国家对人民自由保障之程度,不得仅顾及给付程度,仍须考虑社会国家 行为之财务负担。因国家有所予时,不得不先前须先有所取。人民实质自由之维 护,须受国家财务负担之限制,亦即在租税国家,租税收入之总额决定了社会给 39 P. Häberle, Das Menschenbild im Verfassung, 1988, S.73; 林子杰,人之图像与宪法解释,翰芦, 2007 年。 40 M. Lehmer, Einkommensteuerrecht und Sozialhilferecht, 1993, S. 337ff. 41 张桐锐,补充性原则与社会政策,黄宗乐教授六秩祝贺论文集(公法学篇)(一),页 221 以下; 葛克昌,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收入前揭书(注 2),页 38 以下。 42 J. Isensee, Subsidiaritätprinzip und Verfassungsrecht, 2 Aufl., 2001, S. 208f. 43 陈薇芸,社会福利与所得税法,翰芦,2009 年,页 247 以下;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 正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同注 2),页 82 以下;R. Seer, in: DStJG 26(2003), S. 11. 44 司法院释字第 554 号解释明示:「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应受宪法制度性保障。 (参照本院释字第 362 号、第 552 号解释)。」王泽鉴大法官则在释字第 552 号解释协同意见书第 4 部分则进一步阐示:「本院历年解释建构了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宪法规范,确认婚姻与家庭系一种 基本权,应受宪法制度性之保障,得对抗公权力之侵害,并使国家负有保护义务,影响及于法院 对宪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之解释适用,具体形成关于婚姻、家庭、子女之法律关系,体现宪法系具 有生命力、动态、向前开展之价值体系。」可惜的是,在税法方面民生福利国家之国家任务,并 未如民法方面积极,婚姻家庭既是基本权,民法仅是间接适用,税法则是直接适用,各国之宪 法法院特别着重婚姻家庭在税法上保障,构成违宪审查史上重要部分。 45 黄茂荣,税捐法体系概论,收入税法总论(第一册增订二版),页 128 以下及 131 以下;陈清秀, 量能课税原则与所得税法上之实践,收入现代税法原理与国际税法,2008 年,一版,页 49 以下; 葛克昌,租税国家之婚姻家庭保障任务,收入所得税法与宪法,翰芦,2009 年,三版,页 36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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