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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二講 就此部分,该号解释理由书则对租税量能平等负担有进一步说明:「宪法第7条 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平等。 依租税平等原则纳税义务人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惟为增进 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权裁量之范围,设例外或特别规定,给予特定范围纳税义务 人减轻或免除之优惠措施,而为有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者,尚非宪法第7条规定 所不许。」 二、声请人声请释宪意旨 本件声请人于7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依该部财 税数据中心之证券交易所得汇计单及交易单,核算该年度卖出股票金额 10,275,000元,证券交易所得为3,545,141元,并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声请人 不服经复查、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均遭驳回。遂以证券交易所得课征所得税 注意事项第五项,经行政法院于其裁判上引用,侵及声请人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 该项规定有抵触宪法第7、15、19条之疑义。 (一)违反租税法律主义 声请人主张、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对于税法所为之解释,若涉及法律所 定之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应谨守法律所定之范 围,不得增加。人民之纳税义务,兼指纳税及免税范围,均应依法律之明 文。至主管机关订定之施行细则,仅能就实施母法有关事项而为规定,如 涉及纳税及免税之范围,仍当依法律之规定,方符租税法主义之本旨。释 字第217、210号分别着有解释可供参照。惟财政部竟以注意事项规定免税 范围,显有违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 (二)违反平等原则与财产权保障 自65至77年13年间均停止证券交易所得税,惟78年一年课征出售 超过一千万元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税。违反法律平等适用。宪法第7条平 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实质 平等,释字第485号亦着有解释。 证券交易所得税注意事项第5项,以出售股票金额一千万元为课税标 准,但无明确之法律依据,财政部并无防弊之配套措施,致知悉该注意事 项之侥幸之徒得以人头户买卖股票方式而逃漏税捐。反之,不知该注意事 项者或殷实之人则依该注意事项缴交交易所得税,而使财产权受侵害。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二講 4 就此部分,该号解释理由书则对租税量能平等负担有进一步说明:「宪法第 7 条 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平等。 依租税平等原则纳税义务人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惟为增进 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权裁量之范围,设例外或特别规定,给予特定范围纳税义务 人减轻或免除之优惠措施,而为有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者,尚非宪法第 7 条规定 所不许。」 二、声请人声请释宪意旨 本件声请人于 78 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依该部财 税数据中心之证券交易所得汇计单及交易单,核算该年度卖出股票金额 10,275,000 元,证券交易所得为 3,545,141 元,并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声请人 不服经复查、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均遭驳回。遂以证券交易所得课征所得税 注意事项第五项,经行政法院于其裁判上引用,侵及声请人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 该项规定有抵触宪法第 7、15、19 条之疑义。 (一)违反租税法律主义 声请人主张、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对于税法所为之解释,若涉及法律所 定之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应谨守法律所定之范 围,不得增加。人民之纳税义务,兼指纳税及免税范围,均应依法律之明 文。至主管机关订定之施行细则,仅能就实施母法有关事项而为规定,如 涉及纳税及免税之范围,仍当依法律之规定,方符租税法主义之本旨。释 字第 217、210 号分别着有解释可供参照。惟财政部竟以注意事项规定免税 范围,显有违宪法第 19 条租税法律主义。 (二)违反平等原则与财产权保障 自 65 至 77 年 13 年间均停止证券交易所得税,惟 78 年一年课征出售 超过一千万元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税。违反法律平等适用。宪法第 7 条平 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实质 平等,释字第 485 号亦着有解释。 证券交易所得税注意事项第 5 项,以出售股票金额一千万元为课税标 准,但无明确之法律依据,财政部并无防弊之配套措施,致知悉该注意事 项之侥幸之徒得以人头户买卖股票方式而逃漏税捐。反之,不知该注意事 项者或殷实之人则依该注意事项缴交交易所得税,而使财产权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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