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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 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 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农业部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 证的,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由农业部通知品种 权人和强制许可请求人,并予以公告:不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通知请求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使用费数额 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农业部自收 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 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 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 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一)育种者自己销售: 定: (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 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 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农业部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 证的,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由农业部通知品种 权人和强制许可请求人,并予以公告;不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通知请求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使用费数额 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农业部自收 到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 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 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 4 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 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一)育种者自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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