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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诉的角度讲,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都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二)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方式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需作程序上的审 查,即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无须通知债务人一方。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可在15日内提 出异议或履行义务,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的,导致督促程序的终止。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须调查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和辩论,仅以债权人单 方请求为基础,从形式上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案件。 (四)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独任制,而无须组成合议庭,这是督促程 序的性质决定的。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审理方 式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审级上,没有设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依法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 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第二节 支付令审理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 履行支付义务的命令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的程 序规定。 (一)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民诉法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限于给付请求权三、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诉的角度讲,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都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二)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方式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需作程序上的审 查,即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无须通知债务人一方。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可在 15 日内提 出异议或履行义务,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的,导致督促程序的终止。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须调查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和辩论,仅以债权人单 方请求为基础,从形式上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案件。 (四)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独任制,而无须组成合议庭,这是督促程 序的性质决定的。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审理方 式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审级上,没有设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依法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 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第二节 支付令审理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 履行支付义务的命令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的程 序规定。 (一)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9 条和《民诉法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限于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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