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 市府房发(1984)字第44号 房主:伯明 按照省委、省政府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四日川委发(1981)044号 文件批转省建委党组、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陶度处理意见的报 告》的政策规定,对一九立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太漆街(路) 一 院(港)4.b号付 号的房屋,进行了复核。 该房面积18.7m9(内地房18.17m,楼房 m2, 均系建筑面积)·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 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但关 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 注:酒滨庆我主响由粮液 特此通知 池丁作收买。 南都杀郭 www.nddaily.com 一九八见年三月产日 兜心饮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