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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 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 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 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 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 申请解决。” 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即《建设部关 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 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 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 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87 年 10 月 28 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 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 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92 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 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 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 申请解决。” 2005 年 12 月 14 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 号文件,即《建设部关 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 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 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2008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 196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 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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