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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的确存在一种可称之为大数法则的定律。在大数法则的支配下,个体往往必须服从于群 体所表现出来的大数法则,而个性也就在大数法则的支配下消失在统计数据所表现出来的总 数中。统计学只提供数据,从统计数据上看,大数法则往往就表现为大多数人行为的相似性 与稳定性。 关于多数人行为,其实就是指统计数据中通过概率所呈现出来的大量的人的稳定重复的 行为。一个人的行为越是与多数人行为相似或接近,那么其行为就越会受到人们的肯定,至 少不会受到人们的贬低。即便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是善的,也会因为持有者是多数而受到人们 的宽容。例如,对于久病床前的不孝之子,人们大都抱有理解和同情,至少不会有太多的遣 责。而对于极少数人才能做到的善,则会被人们极尽赞美,比如对于久病床前的孝子,人们 会给予很多的谥美之词。所以,从统计学上讲,人类对于道德善恶的评价也是受到统计数据 支持的,它并不是源于上帝的启示,而是源于人性的通常表现。多数人可做的就是应当的或 者说是正常的,无论善恶。高于一般人所为,则为人们所提倡的善:而低于多数人所为,则 为人们所贬斥的恶。从这一意义上讲,道德信条无非是对大数定律的维护。 多数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平均人的行为。平均人的行为意指正常人,或说中性人。有 学者以中人指称,6也有学者以“标准人”称谓。7多数人行为在统计学上往往表现为一种中 性人稳定的行为倾向与行为评价。一般来说,多数人的行为往往就是最接近于平均人的行为, 而平均人的行为值域则往往更多地受制于多数人的行为。一种行为越是接近于平均值,往往 也就越是多数人的行为:而一种行为越是与多数人行为相似,往往也就越接近于平均人的行 为的值域。 关于平均人的行为,法国科学家凯特莱认为,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它的各个方 面都属于物理事实的范围:人数越多,个人的意愿就越会深埋在普遍事实的系列之下,而普 遍事实则取决于决定行为存在与延续的总体原因。既然社会的“存在与延续”是人们所需要 的,那么人的平均行为便是“正确的”行为了。“平均人”的种种参数、物理性质乃至道德 和审美观念,都代表着应当为所有人追求的完美平均情况。平均的就是出色的一一一个能够 在某段时期内集中表现出“平均人”的所有品性的人,他此时就代表了人类所有的优、善、 美。而与非平均情况的偏离,无论是大是小,都会导致…形态的丑陋和道德的残缺,由是 处于不健全的存在状态。8平均人的行为因为被看作是中等人之所为,人类行为总体而言不 高不低,因而也就被人们认为是正常人所为。而如果偏离这一平均,或者会被赞美之极,或 者会被贬低之极。所以,对于增高和美容的行为,我们也就可以理解那只不过是人们为了靠 近平均值而作的努力,并非真的有什么不正常。 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对普通人来说自然而然的日常生活的基础上。9大数法则就是通过 平均人的行为和多数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持续性状态或稳定性倾向的规则性集合系统。大 数法则展示了人类社会秩序建立与维持的人类学原因。人类社会正是借助了大数法则的功效 维持了一种稳定的社会评价体系,并在这一稳定的评价体系所支持下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秩 序。“大数定律”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可的秩序与正常,使世界免于沦入莫衷一是的可怕 境界。10社会成员是否共同遵守约定的风俗惯例对于群体的稳定与聚合至关重要。11“人们 往往共享许多标准,并彼此希望坚持它们,如果他们这么做了,他们所在的社会将是有序的。” 6参见胡玉鸿:“‘法律人’建构论纲”,《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7参见李友根:“论法律中的标准人:部门法角度的思考”,《美中法律评论》2005年3月号。 8鲍尔,见前注3,页48-49。 9(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一一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04。 10鲍尔,见前注〔3),页197。 "(美)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一一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页 195。为中的确存在一种可称之为大数法则的定律。在大数法则的支配下,个体往往必须服从于群 体所表现出来的大数法则,而个性也就在大数法则的支配下消失在统计数据所表现出来的总 数中。统计学只提供数据,从统计数据上看,大数法则往往就表现为大多数人行为的相似性 与稳定性。 关于多数人行为,其实就是指统计数据中通过概率所呈现出来的大量的人的稳定重复的 行为。一个人的行为越是与多数人行为相似或接近,那么其行为就越会受到人们的肯定,至 少不会受到人们的贬低。即便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是善的,也会因为持有者是多数而受到人们 的宽容。例如,对于久病床前的不孝之子,人们大都抱有理解和同情,至少不会有太多的遣 责。而对于极少数人才能做到的善,则会被人们极尽赞美,比如对于久病床前的孝子,人们 会给予很多的谥美之词。所以,从统计学上讲,人类对于道德善恶的评价也是受到统计数据 支持的,它并不是源于上帝的启示,而是源于人性的通常表现。多数人可做的就是应当的或 者说是正常的,无论善恶。高于一般人所为,则为人们所提倡的善;而低于多数人所为,则 为人们所贬斥的恶。从这一意义上讲,道德信条无非是对大数定律的维护。 多数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平均人的行为。平均人的行为意指正常人,或说中性人。有 学者以中人指称,6也有学者以“标准人”称谓。7多数人行为在统计学上往往表现为一种中 性人稳定的行为倾向与行为评价。一般来说,多数人的行为往往就是最接近于平均人的行为, 而平均人的行为值域则往往更多地受制于多数人的行为。一种行为越是接近于平均值,往往 也就越是多数人的行为;而一种行为越是与多数人行为相似,往往也就越接近于平均人的行 为的值域。 关于平均人的行为,法国科学家凯特莱认为,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它的各个方 面都属于物理事实的范围;人数越多,个人的意愿就越会深埋在普遍事实的系列之下,而普 遍事实则取决于决定行为存在与延续的总体原因。既然社会的“存在与延续”是人们所需要 的,那么人的平均行为便是“正确的”行为了。“平均人”的种种参数、物理性质乃至道德 和审美观念,都代表着应当为所有人追求的完美平均情况。平均的就是出色的——一个能够 在某段时期内集中表现出“平均人”的所有品性的人,他此时就代表了人类所有的优、善、 美。而与非平均情况的偏离,无论是大是小,都会导致……形态的丑陋和道德的残缺,由是 处于不健全的存在状态。8平均人的行为因为被看作是中等人之所为,人类行为总体而言不 高不低,因而也就被人们认为是正常人所为。而如果偏离这一平均,或者会被赞美之极,或 者会被贬低之极。所以,对于增高和美容的行为,我们也就可以理解那只不过是人们为了靠 近平均值而作的努力,并非真的有什么不正常。 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对普通人来说自然而然的日常生活的基础上。9大数法则就是通过 平均人的行为和多数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持续性状态或稳定性倾向的规则性集合系统。大 数法则展示了人类社会秩序建立与维持的人类学原因。人类社会正是借助了大数法则的功效 维持了一种稳定的社会评价体系,并在这一稳定的评价体系所支持下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秩 序。“大数定律”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可敬的秩序与正常,使世界免于沦入莫衷一是的可怕 境界。10社会成员是否共同遵守约定的风俗惯例对于群体的稳定与聚合至关重要。11“人们 往往共享许多标准,并彼此希望坚持它们,如果他们这么做了,他们所在的社会将是有序的。” 6参见胡玉鸿:“‘法律人’建构论纲”,《中国法学》2006 年第 5 期。 7参见李友根:“论法律中的标准人:部门法角度的思考”,《美中法律评论》2005 年 3 月号。 8鲍尔,见前注 3,页 48-49。 9(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页 204。 10鲍尔,见前注〔3〕,页 197。 11(美)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4 年版,页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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