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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货服务,收 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 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 求。 第五十四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矿 ,应当采取措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 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 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 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 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 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 品 禁止向农田灌海渠消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摄组道排放域镇污水以及未 综合利用的畜意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既取水点的水质符 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帕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 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帕垃圾」 船帕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 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帕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 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 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 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 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 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 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 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 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 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 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 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 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 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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