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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 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漫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 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 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参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美或者存含有毒污边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 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 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 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 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 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 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讲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 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围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亚重污染水讯 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 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 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 焦、炼硫、炼神、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培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 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音 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 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 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 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 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 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 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 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 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 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 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 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 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 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 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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