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加以归结。至少下列六种案例应被“区别”,现模拟我国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对比其 他生效案件进行说明: “区别" 条件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区别”说明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查询金额、从柜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改动密 员机连续取出部分款项。因当时银行规定,卡、 与前案相比,后案受贿人不知该卡 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 折并用储户连续用卡交易到规定笔数后,应补登 有取款次数限制,因意志以外原因 必要事实 但非法占有且能控制全部款项,判决遂 存折,否则不能继续交易。受贿人发现此卡不能 没有占有余款。正是根据这一必要 差异 依据卡上全额认定受贿罪既遂。 继续取款后,误认为余款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 事实的差异,后案认定卡上余额为 案源: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 未再取款。判决认定卡上余额为受贿未遂。 贿案.公报.2004年卷 案源:四川达州市检察院诉李新受贿案。人民法院 受贿未遂,是适当的。 报.2006.7.20 案情:对于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 案情:就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判决认为, 针对部分承租、整体转让的先买权, 判决认为,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学有的优 若承租人的承租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 最高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能整体性明显,且承租部分未及出卖全部房屋一 裁判依据 先购买权只限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及 作出了个案批复。后案就是参照这 变化 于其他房屋。 半,则承租人对自己承租部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批复,从先买权制度之立法宗台, 案源: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 案源: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品集团公司、庾 寻求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平衡, 侵权纠纷案.公报2004年卷 磊福优先购买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3) 作出有别于前案的判决。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案情:1986年,某厂职工留于摄能公 案情:2002年,影星张柏芝与索芙特公司订立形 肖像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往往需 司之柜台样像,被该公司私售他人并作 象代言广告合同。次年,张代理人在大陆某地发 要参考一般许可费,并结合侵权人 为商标贴于“多维麦乳精”产品后,大量 现某公司出产的印有张柏芝肖像的类似产品正在 过错,侵权情节、使用范围、时间 投放市场。该职工遂提起侵权之诉,判 判决背景 出售。张遂起诉该公司侵权。判决认定肖像侵权 及受害人知名度等来确定。两案相 决最终认定肖像侵权成立,该职工获赔 迥异 成立后,参照索芙特公司给张的付酬标准,酌判 比,除时间跨度较大外,受害人知 共计450元. 名度作为判决背景有很大差异,后 案源: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 张获赔100万元。 案源: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案在赔偿额度的认定上对这一因素 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公报1985-1994 侵犯肖像权案.江苏高院参阅案例2006(11) 作了充分考虑。 合订卷 案情: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所在单位 案情:某镇财改所副所长,申请划拨公款未入帐 经营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 直接划给某集体企业使用。判决认为,对挪款归 两案均涉及划拨公款归其他集体企 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 其他单位使用,虽然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业使用,最终都认定不构成犯罪。 案件争点 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未从中谋 但其行为发生在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 然争点有别,前案是从分析犯罪构 不同 取私利,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 应当适用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 成入手。后案侧重从刑法解释效力 款罪。 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认定为犯罪。 的溯及力解决问题。因此,虽然裁 案源: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 案源:王学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归其他单位 判结果一致,可论证过程大相径庭。 学挪用公款案.公报2001年卷 使用案.河南高院案例研究2007(7) 相对前案有当地颜布标准加以衡 案情:行为人照明灯光对他人居住造成 案情:孕妇起诉认为,行为人噪声污染严重干扰 量,后案所涉孕妇健康与噪声污染 污染危害,判决依据当地《城市环境装 举证责任 其健康生活,判决认为噪声行为人有排除因果关 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并无其体依 饰照明规范》,认定行为人侵权成立。 系之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有别 据。显然,同为环境污染特殊侵权 案源: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 案源:吕秀蓉诉裕德电气(厦门)有限公司噪声 的严格责任,后案行为人势必实际 赔偿纠纷案.公报.2005年卷 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2) 承担更大的无过错举证责任。 2.“合理规避”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上述区别条件是一条“底线”,亦即当后案应有所区 别却仍继续受案例拘束,将会导致极不公正乃至荒谬的判决。然而,这条底线在实践中并非如此泾渭 分明,而是存在“中间地带”。此时,区别技术的运作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更多地自由裁量。 也就是说,遵循指导性案例抑或作出区别,可能都是正确的。它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合理规避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前提 其他案件 合理规避说明 处以刑罚时,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可根据情 案情:被告人窃车一辆,经评估,数额 案情:被告人盗窃其近亲属轿车一辆,评 形自由裁量,法定刑以下经报最高法院截定 估价值亦达数额特别巨大,后经最高法院 批准亦可酌情裁量。两案盗窃数额均为特别 案例依据 达到特别巨大,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 可裁量 裁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巨大,较之前案,后案依法完全可在十年以 刑。 案源:韦国权盗窃案.公报2006年卷 案源:闪国润盗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 上量刑,但考虑到所窃财物为近亲属所有, 2006(2) 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故在法定刑以下量 刑,也是适当的。8 律加以归结。至少下列六种案例应被“区别”,现模拟我国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对比其 他生效案件进行说明: “区别” 条件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区别”说明 必要事实 差异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改动密 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 但非法占有且能控制全部款项,判决遂 依据卡上全额认定受贿罪既遂。 案源: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 贿案.公报.2004 年卷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查询金额、从柜 员机连续取出部分款项。因当时银行规定,卡、 折并用储户连续用卡交易到规定笔数后,应补登 存折,否则不能继续交易。受贿人发现此卡不能 继续取款后,误认为余款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 未再取款。判决认定卡上余额为受贿未遂。 案源:四川达州市检察院诉李新受贿案.人民法院 报.2006.7.20 与前案相比,后案受贿人不知该卡 有取款次数限制,因意志以外原因 没有占有余款。正是根据这一必要 事实的差异,后案认定卡上余额为 受贿未遂,是适当的。 裁判依据 变化 案情:对于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 判决认为,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 先购买权只限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及 于其他房屋。 案源: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 侵权纠纷案.公报 2004 年卷 案情:就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屋,判决认为, 若承租人的承租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 能整体性明显,且承租部分未及出卖全部房屋一 半,则承租人对自己承租部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源: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品集团公司、庾 磊福优先购买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3).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 针对部分承租、整体转让的先买权, 最高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 29 号 作出了个案批复。后案就是参照这 一批复,从先买权制度之立法宗旨, 寻求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平衡, 作出有别于前案的判决。 判决背景 迥异 案情:1986 年,某厂职工留于摄影公 司之柜台样像,被该公司私售他人并作 为商标贴于“多维麦乳精”产品后,大量 投放市场。该职工遂提起侵权之诉,判 决最终认定肖像侵权成立,该职工获赔 共计 450 元。 案源: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 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公报 1985-1994 合订卷 案情:2002 年,影星张柏芝与索芙特公司订立形 象代言广告合同。次年,张代理人在大陆某地发 现某公司出产的印有张柏芝肖像的类似产品正在 出售。张遂起诉该公司侵权。判决认定肖像侵权 成立后,参照索芙特公司给张的付酬标准,酌判 张获赔 100 万元。 案源: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侵犯肖像权案.江苏高院参阅案例 2006(11) 肖像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往往需 要参考一般许可费,并结合侵权人 过错,侵权情节、使用范围、时间 及受害人知名度等来确定。两案相 比,除时间跨度较大外,受害人知 名度作为判决背景有很大差异,后 案在赔偿额度的认定上对这一因素 作了充分考虑。 案件争点 不同 案情: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所在单位 经营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 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 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未从中谋 取私利,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 案源: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 学挪用公款案.公报 2001 年卷 案情:某镇财政所副所长,申请划拨公款未入帐, 直接划给某集体企业使用。判决认为,对挪款归 其他单位使用,虽然 2002 年立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但其行为发生在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 应当适用 2001 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认定为犯罪。 案源:王学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归其他单位 使用案.河南高院案例研究 2007(7) 两案均涉及划拨公款归其他集体企 业使用,最终都认定不构成犯罪。 然争点有别,前案是从分析犯罪构 成入手,后案侧重从刑法解释效力 的溯及力解决问题。因此,虽然裁 判结果一致,可论证过程大相径庭。 举证责任 有别 案情:行为人照明灯光对他人居住造成 污染危害,判决依据当地《城市环境装 饰照明规范》,认定行为人侵权成立。 案源: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案.公报.2005 年卷 案情:孕妇起诉认为,行为人噪声污染严重干扰 其健康生活,判决认为噪声行为人有排除因果关 系之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源:吕秀蓉诉裕德电气(厦门)有限公司噪声 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2) 相对前案有当地颁布标准加以衡 量,后案所涉孕妇健康与噪声污染 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并无具体依 据。显然,同为环境污染特殊侵权 的严格责任,后案行为人势必实际 承担更大的无过错举证责任。 2.“合理规避”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上述区别条件是一条“底线”,亦即当后案应有所区 别却仍继续受案例拘束,将会导致极不公正乃至荒谬的判决。然而,这条底线在实践中并非如此泾渭 分明,而是存在“中间地带”。此时,区别技术的运作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更多地自由裁量。 也就是说,遵循指导性案例抑或作出区别,可能都是正确的。它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合理规避 前提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合理规避说明 案例依据 可裁量 案情:被告人窃车一辆,经评估,数额 达到特别巨大,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 刑。 案源:韦国权盗窃案.公报 2006 年卷 案情:被告人盗窃其近亲属轿车一辆,评 估价值亦达数额特别巨大,后经最高法院 裁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案源:闪国润盗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6(2) 处以刑罚时,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可根据情 形自由裁量,法定刑以下经报最高法院裁定 批准亦可酌情裁量。两案盗窃数额均为特别 巨大,较之前案,后案依法完全可在十年以 上量刑,但考虑到所窃财物为近亲属所有, 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故在法定刑以下量 刑,也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