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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有的地方,乡镇政府人员开支不仅来源于上级划拨的行政经 费,而且来自乡镇自筹经费。以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为例,该镇来自乡镇自筹收入的人员开 支,占人员开支总额的81%,比例相当高。值得注意的是,自筹收入支撑的不仅有超编人员 的开支,而且有在编制内的的人员的部分开支。在该镇,实有人数是编制人数的1.87倍, 而人员实际总开支是来自行政经费开支的5.37倍 类似情况在乡镇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也可看到。在盛泽,镇党政机构人 员1991年开支总额64万元,其中行政费来源11.4万元,事业费来源5.6万元,乡镇自筹 47万元。自筹经费占总开支的73%。(李慷主编,1992) 关于中国乡镇财政结构的全国性总体情况,我们尚未见到系统数据。民政部社会调查中 心192年对十五个省、市的90个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调査,规模较大,其中涉及到 “人头费”(即直接发到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的来源结构,可做参考。但是由于调査 的对象中,既包括由乡镇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开支的单位,也包括某些不由或不完全由乡镇可 支配收入开支的单位(如税务所、公安机构等),因此调查获得的数据不完全合乎我们研究 的需要。此外,样本乡镇上报数据的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有的上报的是乡镇政府机构的数 据,有的包括了镇属事业机构的数据,有的则是在乡镇的所有行政、事业机构的数据,这也 给统一的数据处理带来困难。不过,谨慎地、有选择地使用这些资料,对于了解乡镇政府可 支配收入中的“人头费”结构是有意义的。这个调查将“人头费”来源分为三个部分:来自 行政经费、来自事业经费、来自乡镇自筹。在90个被调查乡镇中,“人头费”中有自筹来源 的乡镇在被调查乡镇中所占的比重为61.1%。该数字虽然不能严格地说明在这样一些乡镇 中,从乡镇政府可支配收入获得工资的人员不仅依靠乡镇的预算内收入,而且也依靠乡镇的 自筹收入,但是,却给出了这方面的某些提示。1 (2)行政经费自筹 在我们调查的山东省莱阳市,有一种所谓的“行政经费自筹”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这 种制度并不是个别的现象。所谓行政经费自筹是指政府某些机构的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和 行政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不再由政府财政负担,而由该机构自行解决。该市主管乡镇企业 的市乡镇企业局和乡镇经委均属于行政经费自筹单位,这些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乡镇企业上 交的管理费,按照规定,该市乡镇企业局每年可收到70万元以上的管理费,但实际收上来 的与此相差甚远。据莱阳市龙旺庄镇经委负责人介绍,他们由于收不上来钱,已经3个月没 有发工资了。管理费收不上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企业局没有约束企业的必要的制裁手 段,只能靠与企业的私人关系去要;或靠提供相应的服务,如职工培训收取;有的乡镇企业 管理部门干脆自己创办一些经营实体,如饭店、商店等,解决一部分经费来源问题;我们调 査的三原县乡镇企业局成立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通过集资和借款一方面帮助乡镇企业 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同时本身也获得了一些活动经费。 县市乡镇企业局和乡镇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指导性关系,也是上级管理部门,但实际上 它的管理很“虚”,真正对乡镇企业实施管理的是镇(村)政府(或政府所辖的行政性经济 实体,如镇农工商总公司)。因此,一些乡镇企业局对自己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他们认 为应取消所有制管理,而将乡镇企业与全民、集体企业一道纳入行业管理,这样乡镇企业局 1在乡镇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收入的情况比较复杂。所谓自筹收入,有的是乡镇政府筹集支配的收入 有的则是各单位自行筹集而乡镇政府不能或未加支配的。比如,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如卫生院、教育 系统)的自筹款,政府没有支配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调控。此外,乡镇政府的自筹收入,除了用于乡镇 政府本身和镇属机构以外,有时还要用于非镇属或不完全属于镇领导下的机构。例如,靠财政拨款发工资 的人员(所谓“吃财政饭的”)每月实际只能从财政拨款中得到档案工资的80%,乡镇干部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有的地方,乡镇政府人员开支不仅来源于上级划拨的行政经 费,而且来自乡镇自筹经费。以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为例,该镇来自乡镇自筹收入的人员开 支,占人员开支总额的 81%,比例相当高。值得注意的是,自筹收入支撑的不仅有超编人员 的开支,而且有在编制内的的人员的部分开支。在该镇,实有人数是编制人数的 1.87 倍, 而人员实际总开支是来自行政经费开支的 5.37 倍。 类似情况在乡镇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也可看到。在盛泽,镇党政机构人 员 1991 年开支总额 64 万元,其中行政费来源 11.4 万元,事业费来源 5.6 万元,乡镇自筹 47 万元。自筹经费占总开支的 73%。(李慷主编,1992) 关于中国乡镇财政结构的全国性总体情况,我们尚未见到系统数据。民政部社会调查中 心 1992 年对十五个省、市的 90 个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调查,规模较大,其中涉及到 “人头费”(即直接发到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的来源结构,可做参考。但是由于调查 的对象中,既包括由乡镇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开支的单位,也包括某些不由或不完全由乡镇可 支配收入开支的单位(如税务所、公安机构等),因此调查获得的数据不完全合乎我们研究 的需要。此外,样本乡镇上报数据的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有的上报的是乡镇政府机构的数 据,有的包括了镇属事业机构的数据,有的则是在乡镇的所有行政、事业机构的数据,这也 给统一的数据处理带来困难。不过,谨慎地、有选择地使用这些资料,对于了解乡镇政府可 支配收入中的“人头费”结构是有意义的。这个调查将“人头费”来源分为三个部分:来自 行政经费、来自事业经费、来自乡镇自筹。在 90 个被调查乡镇中,“人头费”中有自筹来源 的乡镇在被调查乡镇中所占的比重为 61.1%。该数字虽然不能严格地说明在这样一些乡镇 中,从乡镇政府可支配收入获得工资的人员不仅依靠乡镇的预算内收入,而且也依靠乡镇的 自筹收入,但是,却给出了这方面的某些提示。1 (2)行政经费自筹 在我们调查的山东省莱阳市,有一种所谓的“行政经费自筹”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这 种制度并不是个别的现象。所谓行政经费自筹是指政府某些机构的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和 行政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不再由政府财政负担,而由该机构自行解决。该市主管乡镇企业 的市乡镇企业局和乡镇经委均属于行政经费自筹单位,这些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乡镇企业上 交的管理费,按照规定,该市乡镇企业局每年可收到 70 万元以上的管理费,但实际收上来 的与此相差甚远。据莱阳市龙旺庄镇经委负责人介绍,他们由于收不上来钱,已经 3 个月没 有发工资了。管理费收不上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企业局没有约束企业的必要的制裁手 段,只能靠与企业的私人关系去要;或靠提供相应的服务,如职工培训收取;有的乡镇企业 管理部门干脆自己创办一些经营实体,如饭店、商店等,解决一部分经费来源问题;我们调 查的三原县乡镇企业局成立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通过集资和借款一方面帮助乡镇企业 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同时本身也获得了一些活动经费。 县市乡镇企业局和乡镇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指导性关系,也是上级管理部门,但实际上 它的管理很“虚”,真正对乡镇企业实施管理的是镇(村)政府(或政府所辖的行政性经济 实体,如镇农工商总公司)。因此,一些乡镇企业局对自己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他们认 为应取消所有制管理,而将乡镇企业与全民、集体企业一道纳入行业管理,这样乡镇企业局 1 在乡镇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收入的情况比较复杂。所谓自筹收入,有的是乡镇政府筹集支配的收入, 有的则是各单位自行筹集而乡镇政府不能或未加支配的。比如,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如卫生院、教育 系统)的自筹款,政府没有支配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调控。此外,乡镇政府的自筹收入,除了用于乡镇 政府本身和镇属机构以外,有时还要用于非镇属或不完全属于镇领导下的机构。例如,靠财政拨款发工资 的人员(所谓“吃财政饭的”)每月实际只能从财政拨款中得到档案工资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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