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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分贸多+学 国际商法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到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凡合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 与增加的投资比例,即股与债之比须按上述所规定的比例执行。 最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 投资总额的比例,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定,主 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风险过大,这无 论对双方投资者来说,还是对国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 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 权人的利益。 (四)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是指中外合营各方投入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各自份额, 以表示其在合营企业中拥有股本的份额。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意义重大,它直接 关系到合营者对企业利润的分配和企业结束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关系到合营各方对企业的 管理权等重大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低于25%,即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 占比例的最高限额。 (五)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合营各方用什么方式投资入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这个企业的自有流动资 金的数额、机器设备的水平和运转能力、技术的先进程度以及合营企业的空间规模(占地面 积)。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 25~32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 金、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 当我们在研究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所作出的 重要补充,尤其需要提到的有: 1.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利的转移手续(见《公司法》第24条第1款)。 第3页共20页国际商法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 000 万美元以上到 3 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 2/5,即股与债之比为 2∶3;但投资总额在 1 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 500 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 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 即股与债之比为 1∶2(债可为股的 2 倍);但投资总额在 3 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 1 200 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凡合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 与增加的投资比例,即股与债之比须按上述所规定的比例执行。 最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 投资总额的比例,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定,主 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风险过大,这无 论对双方投资者来说,还是对国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 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 权人的利益。 (四)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是指中外合营各方投入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各自份额, 以表示其在合营企业中拥有股本的份额。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意义重大,它直接 关系到合营者对企业利润的分配和企业结束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关系到合营各方对企业的 管理权等重大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4 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低于 25%,即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 占比例的最高限额。 (五)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合营各方用什么方式投资入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这个企业的自有流动资 金的数额、机器设备的水平和运转能力、技术的先进程度以及合营企业的空间规模(占地面 积)。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5 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 25~32 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 金、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 当我们在研究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所作出的 重要补充,尤其需要提到的有: 1.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利的转移手续(见《公司法》第 24 条第 1 款)。 第 3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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