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台贸易上兰 国际商法 2.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应认缴的出资,则应向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见《公司法》第24条第2款)。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28条)。 此外,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对合营合同中关于一方在投资问题上违约,守约方有权获得 的补偿的理解上有很大的分歧。 复习思考题 1.相对公司法而言,外商投资企业法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的存在是通过合营各方按合营合同的规定真正地实施投资而实现的,因此合营 各方能否依法实际缴付其出资额,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存亡及其发展。在实践中,这个问 题一直是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由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8年1月1日颁布,同年3月1日 开始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结了我 国9年多来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公司法有关方面的规定,参照了国际直 接投资的某些习惯做法,对合营各方出资的性质、期限及违约的责任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它 对保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合营企业的顺利、正常发展以及维护 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规定》颁布9年后,1997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由外经贸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以 下简称《补充规定》)。上述《规定》及《补充规定》在中外各方投资问题上是十分重要的 行政法规。 (七)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 股份的转让是指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出资额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 另一方或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人。 关于股份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总原 则是: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具体的转让中,还应遵守以下几个具体 的法律原则: (1)合营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第4页共20页国际商法 2.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应认缴的出资,则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见《公司法》第 24 条第 2 款)。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 28 条)。 此外,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对合营合同中关于一方在投资问题上违约,守约方有权获得 的补偿的理解上有很大的分歧。 复习思考题 1.相对公司法而言,外商投资企业法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的存在是通过合营各方按合营合同的规定真正地实施投资而实现的,因此合营 各方能否依法实际缴付其出资额,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存亡及其发展。在实践中,这个问 题一直是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由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88 年 1 月 1 日颁布,同年 3 月 1 日 开始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结了我 国 9 年多来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公司法有关方面的规定,参照了国际直 接投资的某些习惯做法,对合营各方出资的性质、期限及违约的责任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它 对保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合营企业的顺利、正常发展以及维护 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规定》颁布 9 年后,1997 年 9 月 2 日经国务院批准,于同年 9 月 29 日由外经贸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以 下简称《补充规定》)。上述《规定》及《补充规定》在中外各方投资问题上是十分重要的 行政法规。 (七)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 股份的转让是指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出资额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 另一方或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人。 关于股份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总原 则是: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具体的转让中,还应遵守以下几个具体 的法律原则: (1)合营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第 4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