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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价贸易+学 国际商法 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一)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从其来源分 析,由中外投资各方各自的投资额和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的借款这两部分组成,它等于合营企 业的自有资金及该企业的借贷资金之和。从合营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分析,所谓合营企业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 动资金的总和。换言之,投资总额是指该合资各方所商定的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的总 额(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资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 的出资额之和。这个定义包括了两层意思:其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双方投资 者在我国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自有资本的总额,这里不包括合营企业的借款:其二,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是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这里的“认缴”(subscription)一词是 指投资者已经允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进行实际投资的法律行为。通俗地说,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必须缴付的各自出资额。因此,注册资本不等于实 付资本。所谓实付资本(paid up capital),是指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支付了的资本额。一般来说, 在资本分次投入企业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但当双方分次按期 付足资本后,两者又趋于一致了。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要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注 册资本,必须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款比例 我国经过近9年的实践之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国务院于1987年3月1 日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它以法规的形式 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实际上也确立了合营企业借款额与注 册资本的比例。这个条例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710,即股与债之比为7:3。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到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1/2,即股与债之比为1:1:但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10万美元。 第2页共20页国际商法 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一)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从其来源分 析,由中外投资各方各自的投资额和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的借款这两部分组成,它等于合营企 业的自有资金及该企业的借贷资金之和。从合营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分析,所谓合营企业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 动资金的总和。换言之,投资总额是指该合资各方所商定的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的总 额(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第 1 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资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 的出资额之和。这个定义包括了两层意思:其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双方投资 者在我国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自有资本的总额,这里不包括合营企业的借款;其二,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是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这里的“认缴”(subscription)一词是 指投资者已经允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进行实际投资的法律行为。通俗地说,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必须缴付的各自出资额。因此,注册资本不等于实 付资本。所谓实付资本(paid up capital),是指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支付了的资本额。一般来说, 在资本分次投入企业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但当双方分次按期 付足资本后,两者又趋于一致了。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要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注 册资本,必须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款比例 我国经过近 9 年的实践之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国务院于 1987 年 3 月 1 日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它以法规的形式 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实际上也确立了合营企业借款额与注 册资本的比例。这个条例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 7/10,即股与债之比为 7∶3。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到 1 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 1/2,即股与债之比为 1∶1;但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10 万美元。 第 2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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