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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研究自然的结果只能是证实对理性的信念。”在韦伯看来, 这个信仰与理性统一的时代早已成为往事,信仰的世界既已遭 到理性的“除魅”,一个以学术为志向的知识人,便绝对不可以再 去充当新时代先知的丑角了。他应当做的,也是唯一能够做到 的,仅仅是力求保持“头脑的滑明”并努力传播这种清明,我们若 想信奉神,只能无条件地将理智作为牺牲献上。我们若想献身于 学术,就必须勇于直面“令人不快的事实”,任何伦理的虚饰,不 但是对现实的歪曲,而且意味者逃避对行为后果的责任。 基于这样的人生规,韦伯才做出了著名的“贵任伦理”和“信 念伦理”的区分(应当看到,此两个概念隐含者康德“定言律令” 和“假言律令”的区分)。在韦伯看来,这两者也有若水火不容的 关系。“信念伦理”是不问后果的,它所能意识到的唯一“贵任”, 是“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灭”。而在这个充满利益冲突的世 界上,只有“责任伦理”才能以审时度势的态度,不但要求为自己 的目标做出决定,而且敢于为行为的后果承担起责任。韦伯强调 在行动的领域里责任伦理的优先性,其用意是明显的,他希望提 醒人们警惕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中暗藏的陷阱。但他为了造成 一种充满戏剧性的紧张效果,却将“信念伦理”作为一种公共哲 学来看待。这样的处理方式,使得它只能成为一种“无尊严的道 德”其实,像他所说的“以爱抗恶”和摩西十戒-一类的道德要求, 是没有制度化的价值的,“信念伦理”同政治行为的准则本应分 属于不同的领域,属于自由主义视为私人信仰抉择的问题。谈化 这两者之间的分野,其结果只能是一种只应属于“公共领域”的 “斗争哲学”:“从生命本身的性质来理解,它所知道的只有诺神 之间无穷尽的斗争,直截了当地说,这意味着对待生活的各种可 能的终极态度,是互不相容的,因此他们之间的争斗,也是不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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