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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是公安人员在讯问被处罚人时进行刑讯逼供,造成了被处罚人的人身伤害,就是 行政行为过程侵权。 (三)行政侵权与其他行政违法的区别 行政侵权是行政违法的一种,它同其他行政违法存在以下区别 、行政侵权必然给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直接而实际的损害;而其他 行政违法则没有这种必然性。 2、行政侵权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直接的 法律后果;而其他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3、其他行政违法可能与行政侵权竞合。当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 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等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 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时,便因此引起了行政赔偿责任,该行为同时构成行政侵 权 九、行政违法的确认和后果 (一)行政违法的确认 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是由有权机关来确认的。尽管行政相对人可以向 有权机关提出撤销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行政违法的确认权不在行政相对人,而 在相关的有权机关 对行政违法的确认权,是有关组织对行政行为做出法律评价的权力。它是一种直接 产生法律后果的权力。某行政行为一旦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违法,根据违法程度,它 或许完全丧失原有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或许需要通过一定手段才能恢复它原有 的合法效力。而且,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被确认,可能还意味着它自始无效。确认权 中这种溯及既往的效力是一种其他判断权无法获得的优惠特权。 我国,确认行政违法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确认行政违 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根据机关的性质,可以 把上述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权分为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 在三种确认权中,人大的确认权具有最高、最后效力,但只限于针对行政机关的抽 象行政行为。司法确认权是一种最终的确认权,但也是一种有限的确认权。目前,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确认权只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进行审查,而无权对抽象行 政行为进行审査。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权,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为前 提,通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来实现。同时,它最终以法院裁判形式得到体现。 行政确认权是效力最低的确认权,它服从人大确认权和司法确认权。它是一种依职权进 行的主动的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实际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最广的一种违 法行政行为的确认权 (二)行政违法的后果 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 1、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 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对被告不履 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 院可以判决变更 2、引起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依据其违反的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纠正行政违法的责任。二是承担行政违法 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补救责任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7页《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7页 的,但是公安人员在讯问被处罚人时进行刑讯逼供,造成了被处罚人的人身伤害,就是 行政行为过程侵权。 (三)行政侵权与其他行政违法的区别 行政侵权是行政违法的一种,它同其他行政违法存在以下区别: 1、行政侵权必然给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直接而实际的损害;而其他 行政违法则没有这种必然性。 2、行政侵权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直接的 法律后果;而其他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3、其他行政违法可能与行政侵权竞合。当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 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等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 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时,便因此引起了行政赔偿责任,该行为同时构成行政侵 权。 九、行政违法的确认和后果 (一)行政违法的确认 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是由有权机关来确认的。尽管行政相对人可以向 有权机关提出撤销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行政违法的确认权不在行政相对人,而 在相关的有权机关。 对行政违法的确认权,是有关组织对行政行为做出法律评价的权力。它是一种直接 产生法律后果的权力。某行政行为一旦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违法,根据违法程度,它 或许完全丧失原有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或许需要通过一定手段才能恢复它原有 的合法效力。而且,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被确认,可能还意味着它自始无效。确认权 中这种溯及既往的效力是一种其他判断权无法获得的优惠特权。 我国,确认行政违法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确认行政违 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根据机关的性质,可以 把上述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权分为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 在三种确认权中,人大的确认权具有最高、最后效力,但只限于针对行政机关的抽 象行政行为。司法确认权是一种最终的确认权,但也是一种有限的确认权。目前,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确认权只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进行审查,而无权对抽象行 政行为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权,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为前 提,通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来实现。同时,它最终以法院裁判形式得到体现。 行政确认权是效力最低的确认权,它服从人大确认权和司法确认权。它是一种依职权进 行的主动的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实际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最广的一种违 法行政行为的确认权。 (二)行政违法的后果 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 1、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 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对被告不履 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 院可以判决变更。 2、引起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依据其违反的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纠正行政违法的责任。二是承担行政违法 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补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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