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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匿名程度排列的。显而易见,匿名程度的增加包含了内容完满性的减少。由于这种类型 已经被构造出来,所以,成为类型的构想匿名程度越高,脱离它所涉及的个体同伴的独特性 就越彻底,这个个体的人格及其行为模式诸方面的行为与现有的意图有关的东西,加入到类 型化之中去的就越少。如果我们把(主观的)人格类型与(客观的)行动过程类型区别开来, 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不断增加的构想匿名化会导致后者取代前者。在完全的匿名化之中, 个体应当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行动过程指涉“任何一个”以被这种构想界定为类型的方式活 动的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除了在合作者纯粹的“我们关系”中以外,我们根本无法根据 我们的同伴那独特的生平情境领会他的个体独特性。在常识思维的各种构想中,他人至多是 作为部分的自我显现出来的,即使进入纯粹的“我们关系”,他也只不过是运用了他的人格 的一部分。这种真知灼见在几个方面看来都是重要的。它帮助齐美尔16克服了存在于个体 意识和群体意识之间的困境,涂尔干早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它由于一种“镜映效 果”( looking glass effect)而处于库利3的自我起源理论的基础之中;它使乔治·H·米 德得出了他那富有创造性的“一般化的他人”的概念:最后,它对于阐明诸如“社会功 能”、“社会角色”以及最后一个但是同样重要的“理性行动”这样一些概念,具有决定性意 义 但是,这只不过是故事的一半。我把他人当作一种部分自我、当作各种类型角色的扮演 者或者类型功能的进行者来构想,这在自我类型化过程中具有一个必然结果( corollary) 只要我加入到与他互动的过程中去,这种自我类型化过程就必然出现。我并没有以我的整体 人格加入到这样一种关系之中,而只不过使我的人格的某些层次加入了这种关系。在界定他 人角色的过程中,我同时承担了我自己的角色。在使他人的行为成为类型的过程中,我同时 也使我自己的与他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成为类型,把我自己转化成一个乘客、一个消费 者、一个纳税人、一个读者、一个旁观者,等等。这种自我类型化正是威廉·詹姆斯t和 乔治·H·米德t区别与社会自我有关的“主我”和“客我”的原因。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这些用于使他人类型化、使我自己类型化的常识构想,在很大程 度上都是来源于社会并且得到社会承认的。在内群体之中,大量的人格类型和行动过程类型 作为一整套规则和决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除非出现相反的证据),它们迄今为止已经 经历过检验,并且被人们期望在将来也经得起检验。不仅如此,这种类型构想模式还经常被 人们当作一种行为标准而制度化,它不仅得到传统习俗和习惯性习俗的保证,而且有时还会 得到所谓社会控制的特殊手段的保证一一诸如法律程序的保证 4.行动过程类型与人格类型 现在,我们必须简要地研究一下行动和社会互动的模式,它在常识思维中构成了行动过 程类型和人格类型构造的基础 a.行动,设计,动机 在这篇文章中,“行动”这个术语指的是行动者预先设计的人类行为举止,也就是说, 指的是建立在一个预想设计基础之上的人类行为举止。“活动”这个术语则指的是这个不断 前进的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指的是己经完成的行动。与外部世界相连接的行动既可以是 隐蔽的(例如,要在内心之中解决一个科学问题的尝试),也可以是公开的,它既可以由于 委任而发生,也可以由于失职、由于有目的的避免就行动本身而言所考虑的活动而发生。 全部设计过程都存在于通过幻想对未来行为举止的预期之中,然而,它不是不断前进的 行动过程,而是被当作已经完成的活动来幻想,这种活动是全部设计过程的出发点。在我能 够设计这种未来活动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从而造成一种事态之前,我必须把这种即将由我的 未来行动造成的事态形象化。从比喻的角度来说,我在设计蓝图以前,必须具有关于所要确加的匿名程度排列的。显而易见,匿名程度的增加包含了内容完满性的减少。由于这种类型 已经被构造出来,所以,成为类型的构想匿名程度越高,脱离它所涉及的个体同伴的独特性 就越彻底,这个个体的人格及其行为模式诸方面的行为与现有的意图有关的东西,加入到类 型化之中去的就越少。如果我们把(主观的)人格类型与(客观的)行动过程类型区别开来, 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不断增加的构想匿名化会导致后者取代前者。在完全的匿名化之中, 个体应当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行动过程指涉“任何一个”以被这种构想界定为类型的方式活 动的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除了在合作者纯粹的“我们关系”中以外,我们根本无法根据 我们的同伴那独特的生平情境领会他的个体独特性。在常识思维的各种构想中,他人至多是 作为部分的自我显现出来的,即使进入纯粹的“我们关系”,他也只不过是运用了他的人格 的一部分。这种真知灼见在几个方面看来都是重要的。它帮助齐美尔【36】克服了存在于个体 意识和群体意识之间的困境,涂尔干早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37】;它由于一种“镜映效 果”(looking glass effect)而处于库利【38】的自我起源理论的基础之中;它使乔治·H·米 德【39】得出了他那富有创造性的“一般化的他人”的概念;最后,它对于阐明诸如“社会功 能”、“社会角色”以及最后一个但是同样重要的“理性行动”这样一些概念,具有决定性意 义【40】。 但是,这只不过是故事的一半。我把他人当作一种部分自我、当作各种类型角色的扮演 者或者类型功能的进行者来构想,这在自我类型化过程中具有一个必然结果(corollary)。 只要我加入到与他互动的过程中去,这种自我类型化过程就必然出现。我并没有以我的整体 人格加入到这样一种关系之中,而只不过使我的人格的某些层次加入了这种关系。在界定他 人角色的过程中,我同时承担了我自己的角色。在使他人的行为成为类型的过程中,我同时 也使我自己的与他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成为类型,把我自己转化成一个乘客、一个消费 者、一个纳税人、一个读者、一个旁观者,等等。这种自我类型化正是威廉·詹姆斯【4 1 】和 乔治·H·米德【42】区别与社会自我有关的“主我”和“客我”的原因。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这些用于使他人类型化、使我自己类型化的常识构想,在很大程 度上都是来源于社会并且得到社会承认的。在内群体之中,大量的人格类型和行动过程类型 作为一整套规则和决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除非出现相反的证据),它们迄今为止已经 经历过检验,并且被人们期望在将来也经得起检验。不仅如此,这种类型构想模式还经常被 人们当作一种行为标准而制度化,它不仅得到传统习俗和习惯性习俗的保证,而且有时还会 得到所谓社会控制的特殊手段的保证——诸如法律程序的保证。 4.行动过程类型与人格类型 现在,我们必须简要地研究一下行动和社会互动的模式,它在常识思维中构成了行动过 程类型和人格类型构造的基础。 a. 行动,设计,动机 在这篇文章中,“行动”这个术语指的是行动者预先设计的人类行为举止,也就是说, 指的是建立在一个预想设计基础之上的人类行为举止。“活动”这个术语则指的是这个不断 前进的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指的是已经完成的行动。与外部世界相连接的行动既可以是 隐蔽的(例如,要在内心之中解决一个科学问题的尝试),也可以是公开的,它既可以由于 委任而发生,也可以由于失职、由于有目的的避免就行动本身而言所考虑的活动而发生。 全部设计过程都存在于通过幻想对未来行为举止的预期之中,然而,它不是不断前进的 行动过程,而是被当作已经完成的活动来幻想,这种活动是全部设计过程的出发点。在我能 够设计这种未来活动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从而造成一种事态之前,我必须把这种即将由我的 未来行动造成的事态形象化。从比喻的角度来说,我在设计蓝图以前,必须具有关于所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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