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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的方式除了实地勘查,调查走访这种形式以外,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鼓励利害关 系人提出异议,便于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提高效率。 第三,快定公告后,公告的期限。由干我国登记之前不存在德国、瑞士等国的公证制度, 更何况我国目前的公证制度的公信力也存在很大问题。因此对于借鉴国外的公证制度,笔者 持一种理性观察的态度。缺少了前一环节的过滤,除了加大登记机构审查广度和力度外,应 当从程序上适当延长登记审查期限。从有关规定由此看来,登记机构决定是否登记的时间有 30天,决定登记后可以调查核准登记的时间有一个月,51没有把公告期计算在内。例如,《办 法【全称】》的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登记申请:②权属审核: ③公告:④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公告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因此,公告属于非强制程序,具有裁量性。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因案例中就包括未公告而导 致登记错误的判例情形。【注释】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延长登记审核的时间,即一个月的期 限,再加上一段时间的公告期。即宜设计为,第一个月为形式审核登记材料决定暂定登记的 时间,中间一个月为登记机构调查取证的时间,第三个月为公告期。 第四,公告的方式。如何公告又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当结合中国各地 区的特殊情况而定。采取的方式有报纸(如《北京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 机构外墙、电子邮件、网站、杂志等等,由登记机构裁量。笔者建议,对于城市房屋买卖, 可以采取在居委会设立专门的信息栏,将信息公布与众,由居委会协助将房屋买卖相关信息 告知利害关系人。小区设有物业公司的,可以通知物业管理人员,由其告知相关人员。既无 居委会又无物业公司的,可以通知其周围邻居。为了减轻登记机构的审查负担,同时增强文 件的真实性的,还可以由小区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该房屋的权属来源。总之,应当 建立属于我国自身的保障登记材料真实的制度。 第五,公告对象。登记机构究竞公告什么,公告的范围有多广,登记机构都具有裁量权。 这些都是值得研究问题。根据行政裁量的比例原则,首先,公告对象应当与公告所需要其与 达到的目的相适应。其次 公告文件和范围应当最小损害相对人的利益。第一,无论对于法 定必须公告还是裁量可以公告的情况,登记机构公告的对象应当仅限于与登记内容直接相关 的部分。例如,初始登记下,属于法定必须公告,公告的对象应该包括房屋面积,竣工时间, 房屋所有人等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在有争议的转移登记下,属于裁量可以公告,如果登记机 构一旦采取公告方式,公告的内容应当仅限于有争议的部分。如果当事人对房屋面积、权属 来源有争议的,应当仅公告面积、权属这些部分。第二,登记公告的方式方法。公告的方式 法可以采取登报或者在登记机构网站发布、外部公告栏刊登的方式 但是这些方式都必须合 理,不能侵害当事人其他合法利益。 例4根据主题作讨论,或基于讨论拟主题或标题 1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 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 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 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构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 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 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 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看来,原《办法》 比新《办法》时间更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 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 2例如《北京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所有在申请补发房产证之前必须在《北京日报》或《北 京晚报》刊登声明,无异议者,予以补发。”实质审查的方式除了实地勘查,调查走访这种形式以外,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鼓励利害关 系人提出异议,便于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提高效率。 第三,决定公告后,公告的期限。由于我国登记之前不存在德国、瑞士等国的公证制度, 更何况我国目前的公证制度的公信力也存在很大问题。因此对于借鉴国外的公证制度,笔者 持一种理性观察的态度。缺少了前一环节的过滤,除了加大登记机构审查广度和力度外,应 当从程序上适当延长登记审查期限。从有关规定由此看来,登记机构决定是否登记的时间有 30 天,决定登记后可以调查核准登记的时间有一个月,51没有把公告期计算在内。例如,《办 法【全称】》的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登记申请;②权属审核; ③公告;④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公告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因此,公告属于非强制程序,具有裁量性。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因案例中就包括未公告而导 致登记错误的判例情形。【注释】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延长登记审核的时间,即一个月的期 限,再加上一段时间的公告期。即宜设计为,第一个月为形式审核登记材料决定暂定登记的 时间,中间一个月为登记机构调查取证的时间,第三个月为公告期。 第四,公告的方式。如何公告又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当结合中国各地 区的特殊情况而定。采取的方式有报纸(如《北京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52、登记 机构外墙、电子邮件、网站、杂志等等,由登记机构裁量。笔者建议,对于城市房屋买卖, 可以采取在居委会设立专门的信息栏,将信息公布与众,由居委会协助将房屋买卖相关信息 告知利害关系人。小区设有物业公司的,可以通知物业管理人员,由其告知相关人员。既无 居委会又无物业公司的,可以通知其周围邻居。为了减轻登记机构的审查负担,同时增强文 件的真实性的,还可以由小区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该房屋的权属来源。总之,应当 建立属于我国自身的保障登记材料真实的制度。 第五,公告对象。登记机构究竟公告什么,公告的范围有多广,登记机构都具有裁量权。 这些都是值得研究问题。根据行政裁量的比例原则,首先,公告对象应当与公告所需要其与 达到的目的相适应。其次,公告文件和范围应当最小损害相对人的利益。第一,无论对于法 定必须公告还是裁量可以公告的情况,登记机构公告的对象应当仅限于与登记内容直接相关 的部分。例如,初始登记下,属于法定必须公告,公告的对象应该包括房屋面积,竣工时间, 房屋所有人等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在有争议的转移登记下,属于裁量可以公告,如果登记机 构一旦采取公告方式,公告的内容应当仅限于有争议的部分。如果当事人对房屋面积、权属 来源有争议的,应当仅公告面积、权属这些部分。第二,登记公告的方式方法。公告的方式 法可以采取登报或者在登记机构网站发布、外部公告栏刊登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都必须合 理,不能侵害当事人其他合法利益。 例 4 根据主题作讨论,或基于讨论拟主题或标题 51 参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 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 个 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 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 个工作日;(三)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 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 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 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构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 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 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 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 1 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看来,原《办法》 比新《办法》时间更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 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 52 例如《北京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所有在申请补发房产证之前必须在《北京日报》或《北 京晚报》刊登声明,无异议者,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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