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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立法权的扩张及正当性和法律评判 —基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证分析 (5)法言法语,否则说了一大堆,还不一定说清楚 例法院的态度 综合以上判墨例,对登记机构没有围查明田当事人虚假的签名是假的登记行为, 法院均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承担诉讼费。 5.结语、余论和摘要的撰写 (1)结语 例董礼洁的论文 例《经济宪法学研究的尝试:分税制决定权的宪法解释》的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结论可以概括为:在现行宪政框架下,国务院不具有作出“分 税制决定”的职权,分税制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的“分 税制决定”予以事后确认并不合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分税制决议的 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分税制问题具有法律上的作用空间:国务院作出“分税制决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说明了我国当时的依法治国现实状况,以及在作出改革决策前进 行合宪性和合法性论证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长期国策,经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工作中心。国务院的“分 税制决定”只是我们运用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对宪法进行解释的一个样本,只是宪法关 注经济建设的一个初步分析。作者相信,本文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对分析其它经济体制改革 决策中的同类样本,并逐步形成经济宪法学或宪法经济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余论 例《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3)摘要 例1过于简单 在物权变动中,登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登记机关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应当如何审 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样。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我国实践 中的审查方式,以目前登记审查制度中的缺陷为突破口,认为我国登记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 查,阐述为何要采取实质审查,怎样实质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并对我国实质审查的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例2内容简介,而非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对登记机构在房屋物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应该承担怎样的审查义务没有做 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一致。法院在审理登记案件时对登记机构 审查义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基础上,以目前登记审查制度中的缺陷为突 破口,总结出了我国实践中的审查方式,论述我国登记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查,阐述为何要 采取实质审查,怎样实质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我国实质审 查的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登记审查义务,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起源, 以便为后文分析我国采取的是何种登记审查方式奠定分析基础。其次,分析物权登记审查方 式与物权制度的关系。理清采取各种审查方式的原因和理论基础。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立法权的扩张及正当性和法律评判 ——基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证分析 (5)法言法语,否则说了一大堆,还不一定说清楚 例 法院的态度 综合以上判案例,对登记机构没有审查明出当事人虚假的签名是假的登记行为,而被 法院均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承担诉讼费。 5.结语、余论和摘要的撰写 (1)结语 例董礼洁的论文 例《经济宪法学研究的尝试:分税制决定权的宪法解释》的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结论可以概括为:在现行宪政框架下,国务院不具有作出“分 税制决定”的职权,分税制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的“分 税制决定”予以事后确认并不合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分税制决议的 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分税制问题具有法律上的作用空间;国务院作出“分税制决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说明了我国当时的依法治国现实状况,以及在作出改革决策前进 行合宪性和合法性论证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长期国策,经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工作中心。国务院的“分 税制决定”只是我们运用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对宪法进行解释的一个样本,只是宪法关 注经济建设的一个初步分析。作者相信,本文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对分析其它经济体制改革 决策中的同类样本,并逐步形成经济宪法学或宪法经济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余论 例《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3)摘要 例 1 过于简单 在物权变动中,登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登记机关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应当如何审 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样。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我国实践 中的审查方式,以目前登记审查制度中的缺陷为突破口,认为我国登记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 查,阐述为何要采取实质审查,怎样实质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并对我国实质审查的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例 2 内容简介,而非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对登记机构在房屋物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应该承担怎样的审查义务没有做 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一致。法院在审理登记案件时对登记机构 审查义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基础上,以目前登记审查制度中的缺陷为突 破口,总结出了我国实践中的审查方式,论述我国登记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查,阐述为何要 采取实质审查,怎样实质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我国实质审 查的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登记审查义务,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起源, 以便为后文分析我国采取的是何种登记审查方式奠定分析基础。其次,分析物权登记审查方 式与物权制度的关系。理清采取各种审查方式的原因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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