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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邻地利用权。但在采登记要件主 义的法制下,非经登记,不得将它与需用地一并转让。 第三节邻地利用权的效力 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用地 ●邻地利用权人自可以按照邻地利用权设定时约定的使用目的、 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用地的权利。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与附属设施 邻地利用要人因行使或维护其权利的需要,可以为必要的行 为。所谓“必要的行为”,指为了实现邻地利用权的目的或实 现其权利的内容,应当实施的必要的附属行为 3.可以行使基于邻地利用权的请求权 ●因邻地利用权人在邻地利用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对供用地有 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邻地利用权人对妨害其邻地利用权的 行为,可以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邻地利用权的危险的,可以 请求防止妨害。这些权利,合称为邻地利用权人基于邻地利用 权的请求权 (二)邻地利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邻地利用权人必须按照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使用供用地,不得随 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2.维护附属设施 ●邻地利用权人在供用地上修建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意维护其 设施的完好,以免供用地人因这些设施的失修等而受到损害。 对于附属设施维护费用的分担、维护义务的分担有约定的,邻 地利用权人应履行其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7 ⚫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邻地利用权。但在采登记要件主 义的法制下,非经登记,不得将它与需用地一并转让。 第三节 邻地利用权的效力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用地 ⚫ 邻地利用权人自可以按照邻地利用权设定时约定的使用目的、 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用地的权利。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与附属设施 ⚫ 邻地利用要人因行使或维护其权利的需要,可以为必要的行 为。所谓“必要的行为”,指为了实现邻地利用权的目的或实 现其权利的内容,应当实施的必要的附属行为。 3.可以行使基于邻地利用权的请求权 ⚫ 因邻地利用权人在邻地利用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对供用地有 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邻地利用权人对妨害其邻地利用权的 行为,可以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邻地利用权的危险的,可以 请求防止妨害。这些权利,合称为邻地利用权人基于邻地利用 权的请求权。 (二)邻地利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 邻地利用权人必须按照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使用供用地,不得随 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2.维护附属设施 ⚫ 邻地利用权人在供用地上修建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意维护其 设施的完好,以免供用地人因这些设施的失修等而受到损害。 对于附属设施维护费用的分担、维护义务的分担有约定的,邻 地利用权人应履行其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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