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邻地利用权时,如果约定了租金,邻地利用权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用地人支付租金,称为邻 地利用权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供用地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用地人的权利 1.共同使用权 ●供用地人对于邻地利用权人所设置的附属物,如道路、汲水设 备、排水设备等,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人行使或实现权利的范 围内,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2.收取租金权 如果邻地利用权是有偿设立的,供用地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数 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邻地利用权人收取租金 (二)供用地人的义务 1.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供用地人负有容忍邻地利用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 自己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的义务 ●如果供用地人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行使或实现的范围内,而使 用邻地利用权人所修建的设施,供用地人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 内,负担该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 第四节邻地利用权的消灭 、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土地灭失,无论是供用地的灭失,还是需用地的灭失,均能使 邻地利用权消灭 因目的不能而消灭 目的不能,是指当初设立邻地利用权的目的因某种原因而永久 不能实现,邻地利用权即归于消灭。比如,取水邻地利用权因 水源干涸而消灭 、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消灭 等原因,需用地与供用地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归属于同一所 有人,或者需用地与供用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同一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邻地利用权归于消灭 四、因期限届满而消灭8 ⚫ 设定邻地利用权时,如果约定了租金,邻地利用权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用地人支付租金,称为邻 地利用权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供用地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用地人的权利 1.共同使用权 ⚫ 供用地人对于邻地利用权人所设置的附属物,如道路、汲水设 备、排水设备等,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人行使或实现权利的范 围内,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2.收取租金权 ⚫ 如果邻地利用权是有偿设立的,供用地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数 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邻地利用权人收取租金。 (二)供用地人的义务 1.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 供用地人负有容忍邻地利用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 自己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的义务 ⚫ 如果供用地人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行使或实现的范围内,而使 用邻地利用权人所修建的设施,供用地人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 内,负担该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 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的消灭 一、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 土地灭失,无论是供用地的灭失,还是需用地的灭失,均能使 邻地利用权消灭。 二、因目的不能而消灭 ⚫ 目的不能,是指当初设立邻地利用权的目的因某种原因而永久 不能实现,邻地利用权即归于消灭。比如,取水邻地利用权因 水源干涸而消灭。 三、因混同而消灭 ⚫ 混同,是指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消灭 等原因,需用地与供用地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归属于同一所 有人,或者需用地与供用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同一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邻地利用权归于消灭。 四、因期限届满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