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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07 经获得了相对的“自治”(autonomy),法学甚至可以坚持自己的“自 主性”,拒绝与其他社会科学相往来。 (一)近代法律职业与法律学术的社会建构 学术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其产生和发展的动力乃在于社会 的需要。从近代法学的形成过程来看,民族国家对具备法律知识 的管理人才的需要以及市场对充当协调人和代理人的法律职业者 的需求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律学术和法律教有的发 展又巩固和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建构,并进而为民族国家的稳定利 发展以及市场的有序运作提供了保障。在这一过程之中,法学不 断寻找着自身在近代社会中的位置,这种知识上的努力与法律职 业者追求自身利益的社会行动相结合,最终为理论性的以及实践 性的法律职业活动赢得了一片自主的空间。 欧洲法学传统的近代转型 在法律史的意义上,西方的“近代”始于何时?这一直是一个 颇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在本文的题域之内。在这 里,我采纳唐纳德·凯利教授的观点: 近代法律传统诞生或再生于12世纪的普遍文化复兴之 中。促生这一传统的是三种知识潮流的混合体:其一是教会 法学,它既是罗马法学的栽体,又是它的对头。其二是散布于 欧洲各个地区、特别是意大利北部城市和法国南部“成文法省 份”的罗马法学的实用性的、“民间的”残存体。其三就是相关 的罗马教有的延续,特别是修辞学的教学一Cassiodorus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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