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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计学便是在这种设想的驱动下产生、并且服务乎这种设想的,它们 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牛。$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学 逐渐失去了探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规矩(measurement)的特 权,其至被排挤出“科学”的行列,因为这·名称已经为自然科学以 及模仿自然科学追求实证性(positivity)的学科所专享。在今天的 知识分类学中,科学或自然科学(sciences)、社会科学(social sci- ences)以及人文学科(arts/humanities)成为最基本的三种知识形态。 这种划分已经被学术职业休制和大学教育体制确定下来。法学在 这种三分体制中无法找到自已的位置。在法学传统卜分强大的欧 陆国家,法学往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们其学术地位根本 无法与上述三大学科抗衡。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 是作为一门“技艺”(cra)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米传授的。起 初,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法律职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或这些职 业机构的“行会”所开设的学校(比如英国的lns)中进行的,而后 来出现的人学法律院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着这种职业培训的 风格和方式。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那里,法学与医 学和商学等等一同被归入“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行 列。“职业教育”这一标签其实已经排除了这些学科的从业者在 “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而使他们顺理成章地进人“职业共同 体”。“lawyer'”一词在美国被用来指代所有法律职业者,而法学教 授也算在其中,被称作“academic lawyer”。但是,出于法律在国家 管理体制中核心地位并未丧失,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的“管理技术 人员”仍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学 在知识干国中的失宠并未妨得它作为法律职业王国的重要一员而 继续享有优越的地位。同时,由于法律职业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已 参地:Lawren Coldruan,“The Origins of British‘Social Seienee':Political Ecomno- my,Nuural Science and Statistics,1830-1835",26 Hicoricnl Joumal(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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