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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驯养繁殖 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 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 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 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 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构进行 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 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外国引进的其他野 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 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驯养繁殖 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 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 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 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 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构进行 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 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外国引进的其他野 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 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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