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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被诉人认为,属于申诉人的正常业务开支,要被诉人承担这些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被诉人提出,申诉人提供的售货发票和银行对账单,不能证明出售该合同货物的价格,不具 有证据的效力,不能说明其实际损失。 案例4:要约撒回与撒销问题 1991年Ⅱl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 Wettish彩色复印机 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 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 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 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 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 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 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请你回答下列问 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 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5:市场价格变化拒绝成交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 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 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 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 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货物在接到承诺电 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 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请你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 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6: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 1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 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 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 1989年5一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 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从483美 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 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 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 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 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 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 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66 通讯费,被诉人认为,属于申诉人的正常业务开支,要被诉人承担这些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被诉人提出,申诉人提供的售货发票和银行对账单,不能证明出售该合同货物的价格,不具 有证据的效力,不能说明其实际损失。 案例 4:要约撤回与撤销问题 1991 年 II 月 25 日,德国 A 公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 彩色复印机 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 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 12 月 30 日。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 A 公 司发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 而 A 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 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 公司签约。但是,12 月 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 A 公司的 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 公司 末履约,香港 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请你回答下列问 题: 1、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 5:市场价格变化拒绝成交 1986 年 7 月 27 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 A 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 吨,每吨鹿特丹到 岸价格(CIF)人民币 390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 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 300 吨,价 格每吨鹿特丹 GIF 减至人民币 3800 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 8 月 30 日。 荷兰于 8 月 26 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 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货物在接到承诺电 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 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 余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请你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 A 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 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6: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 1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 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 000公吨,溢短装 5%,价格条款:C&F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 1989年 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 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从483美 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 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 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 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 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 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 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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