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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墙监察机构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 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 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多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 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扩 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颜危的野生动植物 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 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 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 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 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 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 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桌污染和土地沙化、 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 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推 物病虫害的综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 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 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 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 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 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 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 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 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 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 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 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 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 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 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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