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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保护人;对 于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照管人。保护人的职责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照管人的 职责在于照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我国,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民事权利抑或是一种职责,学者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 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此,监护人的职责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 康,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 事活动,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有杈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其依法行使监护权 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非法侵害,监护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保护。2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理论长期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此可谓“监护权利说”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 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获得利益。但实际上,《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 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加诸负担。监护制度乃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若说 监护为杈利,岂不等于说监护制度乃为监护人的利益而设?这显然是说不通的。从世界各国 关于监护的立法看,无不确定监护为一种义务,这点在我国亦不应例外。3 认为监护是权利的依据源于《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参照其他国家立法例,一些国家在民事立法上区分 亲权和监护,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 一。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财产方面的亲权可分为财产管理 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监护是为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 或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制度。4由此可见,亲权是基于父母 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监护是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精 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职责,两者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民法通则》 未加区分,概以监护论之,导致监护的职责本性与法定权利性的混淆。 就精神病人而言,由于精神障碍,尤其是那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认 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日常事务几乎完全依赖于监护人,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自我保护因其 精神障碍根本无从谈起,因此,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监护中的职责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 护显得尤为重要。但与此同时,对那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要对其造成的损害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将面临比其他普通监护人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可由其亲属轮流担任。因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最长以18年为期,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可能 持续终身,将如此重的负担加诸一人身上,是不合理的。5 有些学者认为,为了降低监护人的风险负担,消除监护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 的不平衡状态,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赋予监护人辞职权:(1).年满70周岁;(2).病重、长 期卧床:(3).正在服兵役:(4).长期在被监护人居所地之外的地方工作:(5).已担任过两个 监护职务。 此种观点的动机是合乎情理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赋予监护人辞去监护的结 果是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换句话说,监护人只要满足辞却监护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得到批 张佩林主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28页 2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24页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1页。 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第622页 5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4~75页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保护人;对 于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照管人。保护人的职责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照管人的 职责在于照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我国,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民事权利抑或是一种职责,学者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 为,按照《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此,监护人的职责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1 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 康,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 事活动,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其依法行使监护权 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非法侵害,监护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保护。2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理论长期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此可谓“监护权利说”。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 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获得利益。但实际上,《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 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加诸负担。监护制度乃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若说 监护为权利,岂不等于说监护制度乃为监护人的利益而设?这显然是说不通的。从世界各国 关于监护的立法看,无不确定监护为一种义务,这点在我国亦不应例外。3 认为监护是权利的依据源于《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2 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参照其他国家立法例,一些国家在民事立法上区分 亲权和监护,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 一。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财产方面的亲权可分为财产管理 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监护是为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 或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制度。4 由此可见,亲权是基于父母 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监护是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精 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职责,两者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民法通则》 未加区分,概以监护论之,导致监护的职责本性与法定权利性的混淆。 就精神病人而言,由于精神障碍,尤其是那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认 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日常事务几乎完全依赖于监护人,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自我保护因其 精神障碍根本无从谈起,因此,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监护中的职责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 护显得尤为重要。但与此同时,对那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要对其造成的损害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将面临比其他普通监护人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可由其亲属轮流担任。因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最长以 18 年为期,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可能 持续终身,将如此重的负担加诸一人身上,是不合理的。5 有些学者认为,为了降低监护人的风险负担,消除监护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 的不平衡状态,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赋予监护人辞职权:(1).年满 70 周岁;(2).病重、长 期卧床;(3).正在服兵役;(4).长期在被监护人居所地之外的地方工作;(5).已担任过两个 监护职务。 此种观点的动机是合乎情理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赋予监护人辞去监护的结 果是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换句话说,监护人只要满足辞却监护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得到批 1张佩林主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 年,第 28 页。 2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第 124 页。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71 页。 4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 年,第 622 页。 5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74~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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