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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十五路,宋仁宗时为十八路,宋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宋徽宗时为二十六路。] 路的长官为“使”。下设四司,一为“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该路财政大权, 并能面谒皇帝报告地方情况。二为“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使,掌管该路诉讼 司法工作,“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卷167《职官志》7)具有监察职能 三为“帅司”,长官为安抚使,掌该路民政、军事,其长官不固定。四为“仓司” 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灾等事。四司长官各自向皇帝负 责。另外,在路又设通判一职,“职掌悴(Cui,副)贰郡政,凡兵民、钱谷、 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 事修废,得举刺以闻”(《宋史》卷167《职官志》)因而路使的财政、司法 军事、行政权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为州(府)、县,长官是“权知军州(府、县)事”,简称“知州 知府”、“知县”。削弱其权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节度使的支郡(州、 府),使其“直属京师”,称为“强干弱枝之术”;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 府、知县。另设各级通判,“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续 通鉴长编》卷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县)的权力 这样,地方事权的分散解决了唐末五代由于地方行政、军事、财政权集中 而造成藩镇割据的弊端,但同时也产生新的消极影响。 (3)官、职与差遣的分离 这是北宋王朝集中权力,加强专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独有的特点和施 行的统治术。即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名只表官位、秩级和俸 禄的高低,无实际意义。宋代“官”的等级多达72级,每3年升一级,是宋统 治者收买和吸引官吏为其卖命的诱饵。一些文官带有学士、直馆等头衔,称为 职”,通常不担任相应的馆阁职,仅是荣誉虚衔。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工作 岗位,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通常在担任的“差遣”职事之前加“判 知、权、管勾、提举、提点”等名。正如《宋史。职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 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 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 贤殿大学士[职]兼枢密使[差遺]晏殊罢为工部尚书[官]知颖州[差遣]”(《宋 会要辑稿》卷106)这样,宋代官制中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目的在于控制官 吏的权限,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权利,以便让皇帝能更好地驾驭群臣,但也造 成官职官名的复杂混乱,“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卷l 《职官志》),不便于官员行使其职权,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官无定员,无 定职”,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收回军权 北宋统治者为避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收军权于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释兵权与取消一些禁军高级官职。为十五路,宋仁宗时为十八路,宋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宋徽宗时为二十六路。] 路的长官为“使”。下设四司,一为“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该路财政大权, 并能面谒皇帝报告地方情况。二为“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使,掌管该路诉讼 司法工作,“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卷 167《职官志》7)具有监察职能。 三为“帅司”,长官为安抚使,掌该路民政、军事,其长官不固定。四为“仓司” 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灾等事。四司长官各自向皇帝负 责。另外,在路又设通判一职,“职掌倅(Cuì,副)贰郡政,凡兵民、钱谷、 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 事修废,得举刺以闻”(《宋史》卷 167《职官志》7)因而路使的财政、司法、 军事、行政权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为州(府)、县,长官是“权知军州(府、县)事”,简称“知州”、 “知府”、“知县”。削弱其权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节度使的支郡(州、 府),使其“直属京师”,称为“强干弱枝之术”;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 府、知县。另设各级通判,“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 续 通鉴长编》卷 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县)的权力。 这样,地方事权的分散解决了唐末五代由于地方行政、军事、财政权集中 而造成藩镇割据的弊端,但同时也产生新的消极影响。 (3)官、职与差遣的分离 这是北宋王朝集中权力,加强专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独有的特点和施 行的统治术。即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名只表官位、秩级和俸 禄的高低,无实际意义。宋代“官”的等级多达 72 级,每 3 年升一级,是宋统 治者收买和吸引官吏为其卖命的诱饵。一些文官带有学士、直馆等头衔,称为 “职”,通常不担任相应的馆阁职,仅是荣誉虚衔。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工作 岗位,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通常在担任的“差遣”职事之前加“判、 知、权、管勾、提举、提点”等名。正如《宋史。职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 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 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 贤殿大学士[职]兼枢密使[差遣]晏殊罢为工部尚书 [官]知颖州[差遣]”(《宋 会要辑稿》卷 106)这样,宋代官制中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目的在于控制官 吏的权限,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权利,以便让皇帝能更好地驾驭群臣,但也造 成官职官名的复杂混乱,“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卷 161, 《职官志》),不便于官员行使其职权,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官无定员,无 定职”,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 收回军权 北宋统治者为避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收军权于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释兵权与取消一些禁军高级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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