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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构建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研究 些规定普遍存在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概念混淆、使用混乱问题。14件 现行有效法律文件中,出现了“隔离”、“隔离措施”、“业务隔离”、“信息隔离”、“隔 离墙”、“防火墙”乃至“物理隔离”等诸多称谓,其内涵时宽时窄,时而交义,时而 重叠,直接导致有关规范针对性弱,监管力度不足。 2.明确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三者内涵及区别,是建立有效信息隔 离监管制度的基本前提。根据国际通行定义,信息隔离制度(Chinese Wal1)是 指为控制或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而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隔离机制,传统上属于自律监管范畴。风 险隔离(Firewal1)泛指金融集团内实现异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风 险隔离的各种制度和技术屏障,属于强制监管领域。业务隔离,是实现风险隔离 和信息隔离的主要手段,属于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之下的具体实施类术语,与后 两者并不处于同一级别。 3.利益冲突,特别是证券分析师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信息隔离 制度产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根源。证券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于四个 方面:(1)来自分析师所在公司的压力:(2)来自其所分析的目标公司管理层的 压力;(3)来自分析师机构客户的压力:(4)分析师个人投资所带来的利益冲突 压力。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除了因《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交 易证券,使其表面上无需面对第(4)项压力外,前三项压力一样不少。对于第(4) 项,由于当前分析师通过亲朋好友间接投资证券的情况现比较普遍,这种隐性利 益冲突造成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觑。 4.从海外信息隔离监管制度发展历程看,信息隔离监管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68年至20世纪末,产生和推广阶段。自美国因美林公司内幕交易案 建立“信息长城”开始,以业务隔离为主要监管手段的自律性信息隔离监管制度 逐步被各国所采用。第二阶段,进入21世纪后至今,全面发展阶段。在该阶段, 受大案频发、后果严重等因素刺激,信息隔离监管措施在广度、深度和缜密程度 上均有广泛发展,除继续强化原有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隔离措施(如研究部门只能 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第三方与其他部门进行间接沟通)外,监管范围还扩大到对关 联人员交易行为、分析师公开露面、分析师薪酬和汇报途径等多方面的限制。 5.海外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和具体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国借鉴。为避免 照搬国外条文,报告从“怎样立”角度,对香港、日本、英国等地区和国家立法 2我国证券业构建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研究 2 些规定普遍存在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概念混淆、使用混乱问题。14 件 现行有效法律文件中,出现了“隔离”、“隔离措施”、“业务隔离”、“信息隔离”、“隔 离墙”、“防火墙”乃至“物理隔离”等诸多称谓,其内涵时宽时窄,时而交叉,时而 重叠,直接导致有关规范针对性弱,监管力度不足。 2.明确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三者内涵及区别,是建立有效信息隔 离监管制度的基本前提。根据国际通行定义,信息隔离制度(Chinese Wall)是 指为控制或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而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隔离机制,传统上属于自律监管范畴。风 险隔离(Firewall)泛指金融集团内实现异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风 险隔离的各种制度和技术屏障,属于强制监管领域。业务隔离,是实现风险隔离 和信息隔离的主要手段,属于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之下的具体实施类术语,与后 两者并不处于同一级别。 3.利益冲突,特别是证券分析师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信息隔离 制度产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根源。证券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于四个 方面:(1)来自分析师所在公司的压力;(2)来自其所分析的目标公司管理层的 压力;(3)来自分析师机构客户的压力;(4)分析师个人投资所带来的利益冲突 压力。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除了因《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交 易证券,使其表面上无需面对第(4)项压力外,前三项压力一样不少。对于第(4) 项,由于当前分析师通过亲朋好友间接投资证券的情况现比较普遍,这种隐性利 益冲突造成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觑。 4.从海外信息隔离监管制度发展历程看,信息隔离监管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68 年至 20 世纪末,产生和推广阶段。自美国因美林公司内幕交易案 建立“信息长城”开始,以业务隔离为主要监管手段的自律性信息隔离监管制度 逐步被各国所采用。第二阶段,进入 21 世纪后至今,全面发展阶段。在该阶段, 受大案频发、后果严重等因素刺激,信息隔离监管措施在广度、深度和缜密程度 上均有广泛发展,除继续强化原有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隔离措施(如研究部门只能 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第三方与其他部门进行间接沟通)外,监管范围还扩大到对关 联人员交易行为、分析师公开露面、分析师薪酬和汇报途径等多方面的限制。 5.海外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和具体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国借鉴。为避免 照搬国外条文,报告从“怎样立”角度,对香港、日本、英国等地区和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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