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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时费力,都是难在查清事实、掌握政策;关键的决定(如“双 规”的范围期限,杀不杀、杀几个等),便需要由上级领导乃至中 央拍板。这类案子,法律上一般是没什么难题的,至少就已公布 的案例材料看。所以,虽然对干部群众的教育意义大,法律界的 声音却只有座谈会发言纪要。 另外一些案子难,却是因为触及了法律的空白或“灰色地 带”,需要司法者积极寻找适用条款、分析重构,甚至根据法理原 则创制新的规范和标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举一个肖 像权案子为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对肖像权的规定(见上文)据说有个“漏 洞”,为人诟病已久。就是照该条款字面理解,侵权的要件,除了 “未经本人同意”之外,还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似 乎不以营利为目的,独自使用就不算侵权。这样一来,就多出一 种“打擦边球”的招数,即使用不直接营利或未曾营利,从后果 (证据)反推原因(目的)的豁免抗辩,给肖像权保护出了一道难 题。然而,在“董云诉南阳市虹光摄影图片社.侵犯肖像权纠 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1996)中,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开拓 一条新思路,将“漏洞”堵了。 虹光摄影图片社(被告)未征得董云(原告)同意,把她的 照片交给市邮电局内部刊物《南阳邮电》,与记者采写图片社的文 章一起配发。辩称,《南阳邮电》免费赠阅发行,所刊文章未收取 襄子为什么雅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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