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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却不是制片「在法庭上能够直接援引的法律依据:它只可以 做被告的抗辩事由(如“社会利益”、第三人嘲笑之过错等)背后 的政策或策略依据。众所周知,“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一切 政法实践(作为党交给的任务)都不例外。以政策和策略观之,当 事人的权利冲突,无非是那个不断扩张的民事权利肖像权所代表 的个人或局部利益和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语言宣传、落 实,代表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之间,产生的抵 触。这抵触所包含的具体的矛盾,如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肖像、 名誉、隐私等)和创作自由、作品审批、宜传部署,等等,本是 生活中屡见不鲜而经常要各级领导处理的。所以,《秋菊》案对于 区法院的承办法官来说,是不一定感觉“难办”的。 虽然如此,苏力一针见血提出的制度化权利配置的难题,还 可以稍作探讨。简言之,洗去权利话语的油彩,这里赤裸裸冲突 着的,其实是伴随社会法治化而来的一些不可调和的多元价值与 道德信念。这才是问题一一借用苏力的题记(袁可嘉先生诗) “根本的根本”。我们从区分几种难办的案子入手。 通常说某案子棘手,多指它的“外部”因素复杂:级别高、牵 连广、谣言多、影响大,所谓“政策性强”。有名的如陈希同案(参 见“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1 1998),还有最近中纪委重点抓的厦门远华(四二零特大走私)案。 34改法笔记 a山清轮能维航接新漾斜片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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