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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五講 在我国经济日趋国际化之际,采同一方法较有利于国际租税调和。但在二十一国 中,采类似我国加征保留盈余税之「双轨税率法」之「混合法」者仅德国及冰岛 二国。在取舍上似与上述理由相矛盾6。 两税合一改革呼声在历经十二年沉淀后,我国所得税法终于选定「德国模式」之 混合法,究竟是「历史之偶然」?或为「逻辑之必然」?吾人自有必要,从比较 法上探究德国模式立法原意为何,其社经背景有何独特之处?更重要的是现代宪 政国家,对传统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将宪法规范对象,自限于国家行为之程序 与程序,而不及于其目的与内容,宪法仅作为建构国家权力并规制其行使之架构 性规范,日益有所不满:现代宪法学发展,追求宪法成为整体国家社会基本规范, 对所有国家权力须具有指导与管制功能,所有立法,不仅在立法程序上,在实质 内容上亦要求与宪法基本价值观相一致,而须接受大法官之违宪审查。尤其课税 权此种权力怪兽,须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本文基于此观点,在两税合一制取得 形式上法律依据后,探讨在此制度下营利事业所得税实质正当性问题,并为大法 官对营利事业所得税作违宪审查之实质基准,提出个人观点:其次对两税合一制 之宪法问题与宪法界限,针对违宪审查有关问题提出检讨。主要目的,在两税合 一施行开始的历史时刻,对现代社会负担公平之所得税问题,试图营造以宪法为 共识之讨论情境。此种尝试在国内尚属少见,故不得不由税法之一般实质正当性 问题,展开以下之讨论。 贰、营所税之正当性与宪法 一、给付国家与税法正当性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固为宪法第十九条所明定,但课予人民纳税义务之税 法,本身仍须具有正当性,始符合实质宪政国家要求。按租税之征收作为国家 财政收入之手段,其需有实质正当性正如同国家本身亦须正当性8。税课仅为国 家谋取收入之手段,而非国家之目的,故租税需求之额度系于国家目标及任务9。 按国家目标者,系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中,由国家所自行推动,并为有计划之施 行部分。国家目标,在内涵及范围上,均较公共利益为更具体、更狭隘,但国家 目标较国家任务为抽象,后者系特定之国家活动(行为)范围1,符合公共利益 之活动范围为公共任务。公共任务中,由社会自主达成者为社会任务:由国家以 达成者为国家任务,此为国家社会二元论应有之结论·。由于国家任务与社会任 6工商协进会对「两税合一」税制反映意见,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赋税革新小组委员林世铭教授书面意见, 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林教授另指出,法国反而曾对保留盈余轻税,以促进企业储蓄。 Friauf,Verfassungsrechtliche Anforderungen an die Gesetzgebung uber die Steuern von Einkommen und vom Ertrag, in Friauf(Hrsg.)Steuerrecht und Verfassungsrech,DStJG2,1989,S.4. s Tipke,Die Steuerrechtsordnung I,2Aufl.,2000,S.236ff. Friauf,Unser Steuerstaat als Rechtsstaat,StbJb,1977/78,S.49. 0 Isensee,Gemeinwohl und Staatsaufgaben in Verfassungsstaat,$57C1,in Isensee/Kirc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Bd.II,1988. 葛克昌,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一九九六年,月旦,页八以下。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五講 在我国经济日趋国际化之际,采同一方法较有利于国际租税调和。但在二十一国 中,采类似我国加征保留盈余税之「双轨税率法」之「混合法」者仅德国及冰岛 二国。在取舍上似与上述理由相矛盾6。 两税合一改革呼声在历经十二年沉淀后,我国所得税法终于选定「德国模式」之 混合法,究竟是「历史之偶然」?或为「逻辑之必然」?吾人自有必要,从比较 法上探究德国模式立法原意为何,其社经背景有何独特之处?更重要的是现代宪 政国家,对传统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将宪法规范对象,自限于国家行为之程序 与程序,而不及于其目的与内容,宪法仅作为建构国家权力并规制其行使之架构 性规范,日益有所不满;现代宪法学发展,追求宪法成为整体国家社会基本规范, 对所有国家权力须具有指导与管制功能,所有立法,不仅在立法程序上,在实质 内容上亦要求与宪法基本价值观相一致,而须接受大法官之违宪审查。尤其课税 权此种权力怪兽,须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本文基于此观点,在两税合一制取得 形式上法律依据后,探讨在此制度下营利事业所得税实质正当性问题,并为大法 官对营利事业所得税作违宪审查之实质基准,提出个人观点;其次对两税合一制 之宪法问题与宪法界限,针对违宪审查有关问题提出检讨。主要目的,在两税合 一施行开始的历史时刻,对现代社会负担公平之所得税问题,试图营造以宪法为 共识之讨论情境。此种尝试在国内尚属少见,故不得不由税法之一般实质正当性 问题,展开以下之讨论。 贰、营所税之正当性与宪法 一、给付国家与税法正当性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固为宪法第十九条所明定,但课予人民纳税义务之税 法,本身仍须具有正当性,始符合实质宪政国家要求7。按租税之征收作为国家 财政收入之手段,其需有实质正当性正如同国家本身亦须正当性8。税课仅为国 家谋取收入之手段,而非国家之目的,故租税需求之额度系于国家目标及任务9。 按国家目标者,系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中,由国家所自行推动,并为有计划之施 行部分。国家目标,在内涵及范围上,均较公共利益为更具体、更狭隘,但国家 目标较国家任务为抽象,后者系特定之国家活动(行为)范围10,符合公共利益 之活动范围为公共任务。公共任务中,由社会自主达成者为社会任务;由国家以 达成者为国家任务,此为国家社会二元论应有之结论11。由于国家任务与社会任 6 工商协进会对「两税合一」税制反映意见,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赋税革新小组委员林世铭教授书面意见, 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林教授另指出,法国反而曾对保留盈余轻税,以促进企业储蓄。 7 Friauf, Verfassungsrechtliche Anforderungen an die Gesetzgebung über die Steuern von Einkommen und vom Ertrag, in Friauf (Hrsg.) Steuerrecht und Verfassungsrech, DStJG 12, 1989, S.4. 8 Tipke, Die Steuerrechtsordnung I, 2Aufl., 2000, S.236ff. 9 Friauf, Unser Steuerstaat als Rechtsstaat, StbJb, 1977/78, S.49. 10 Isensee, Gemeinwohl und Staatsaufgaben in Verfassungsstaat, §57C1, in Isensee/ Kirchhof (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d. II, 1988. 11 葛克昌,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一九九六年,月旦,页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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