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象存在一种最为接近人们对法律现象一般理解的看法。 在“苏格拉底审判”的语境中,“法律”一词被使用了多次。 不论作怎样的说明解释,至少有一种用法被人们看作是再清楚不 过了:它指雅典城邦制定公布的官方规则。从古至今,人们便习 惯用“法律”来描述或指称官方的规则。似乎可以发觉,在这点 上倒真像是存在着一个使用“法律”一词的契约。迈雷托士、赖 垦和安匿托士诋毁苏格拉底,说他渎神而且误导青年,声言要以 法绳之,他们头脑中大概想的就是这类规则。雅典人组成501人 的审判团,审判团“居高临下”裁断对苏格拉底的指控,恐怕那 些人头脑中想的也是这类规则。就说苏格拉底,他和克力同大谈 对法律如何不能破例,公民如何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以及自己 遵守法律而且视死如归显得多么壮烈,这些似乎也意味着,他想 的同样是这类规则。 “法律”一词的这种用法,显示了使用者对法律现象的理解。 而这种理解包含了几个观念。现在,我们将其一一拆解分析。 首先,有一个法律的制定者。说法律是官方的规则,已经暗 示了法律是官方制定的。在常识观点看来,如果没有官方的“大 笔一挥”,何来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虽然许多法律规则的内 容和道德规则、宗教规则、礼仪规则以及习惯颇为相像,甚至完 全一致,但法律与后者之类的关键区别可就在于官方的“操作”。 至于“官方”是什么,它指何物,大可不必究根问底。反正社会 存在着一个官方“世界”,这便足够了。在古雅典,民众都信神 敬神,都以为渎神应受惩罚,但在教士奥菲斯特提议立为国家规 则之前,只好说它是宗教规则习惯。当雅典的国家立法机关将 “渎神应受惩罚”这一条予以公布的时候,官方的规则,因此而 立。这便是法律的“制定品格”。好象存在一种最为接近人们对法律现象一般理解的看法。 在“苏格拉底审判”的语境中, “法律”一词被使用了多次。 不论作怎样的说明解释,至少有一种用法被人们看作是再清楚不 过了:它指雅典城邦制定公布的官方规则。从古至今,人们便习 惯用“法律”来描述或指称官方的规则。似乎可以发觉,在这点 上倒真像是存在着一个使用“法律”一词的契约。迈雷托士、赖 垦和安匿托士诋毁苏格拉底,说他渎神而且误导青年,声言要以 法绳之,他们头脑中大概想的就是这类规则。雅典人组成501人 的审判团,审判团“居高临下”裁断对苏格拉底的指控,恐怕那 些人头脑中想的也是这类规则。就说苏格拉底,他和克力同大谈 对法律如何不能破例,公民如何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以及自己 遵守法律而且视死如归显得多么壮烈,这些似乎也意味着,他想 的同样是这类规则。 “法律”一词的这种用法,显示了使用者对法律现象的理解。 而这种理解包含了几个观念。现在,我们将其一一拆解分析。 首先,有一个法律的制定者。说法律是官方的规则,已经暗 示了法律是官方制定的。在常识观点看来,如果没有官方的“大 笔一挥” ,何来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虽然许多法律规则的内 容和道德规则、宗教规则、礼仪规则以及习惯颇为相像,甚至完 全一致,但法律与后者之类的关键区别可就在于官方的“操作” 。 至于“官方”是什么,它指何物,大可不必究根问底。反正社会 存在着一个官方“世界” ,这便足够了。在古雅典,民众都信神 敬神,都以为渎神应受惩罚,但在教士奥菲斯特提议立为国家规 则之前,只好说它是宗教规则习惯。当雅典的国家立法机关将 “渎神应受惩罚”这一条予以公布的时候,官方的规则,因此而 立。这便是法律的“制定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