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一个法律的“意志”。法律由官方制定,这表明官 方将一个意愿放在了规则里面。虽然道德规则也表现人的意愿, 或说相当一些人的意愿,可这是历史文化多年积累缓慢发展而形 成的,并非是某些人“硬塞”的结果。官方规则中的意愿,有时 就是“硬塞”的。可以发现,历史上的许多法律条文不仅在今人 看来荒诞不经,而且,即便在古人看来也是“大逆不道”,因为, 它们与今天的和以往的流行道德规则实在相去甚远,但人们还是 不能否认它们就是一种规则。当然,立法者的“意志”,也要受 到这种那种因素的制约,可它有时就是可以我行我素,在专制分 子那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了。这是法律的“意志品格”。 第三,有一个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有人能够制定法律? 为什么法律总会昭示一些人的“意志”?因为那些人掌握了权力, 尤其是国家的权力。而权力的概念本身就预设了统治者和被统治 者之间的某种强制关系。换句话说,统治者的权力,意味着不服 从就会招致“大刑伺候”。道德规则和习惯之类的东西,如果被 冒犯了,就没这种结果。假如“不得渎神”只是一种道德,苏格 拉底再如何调侃戏说希腊诸神,雅典人也拿不出什么实质性的惩 罚招数。可是,现在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官方规则,苏格拉底 也就因此吃了官司,而且还要以死正法。法律的特点在此尤为明 显:“制裁”。这或许可说是法律的“强制品格”。 除了这三个观念之外,这样使用“法律”一词的常识方式还 不知不觉地预支了一个假设前提:可以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客观 中立、不受主观好恶影响的立场上,解说法律是什么。 苏格拉底,可以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政治观念对雅典的制度 说三道四,可以对雅典的审判挖苦嘲笑;反对判决苏格拉底死刑 的220名审判官,可以认为此案十分不公,从而表示无可奈何;其次,有一个法律的“意志” 。法律由官方制定,这表明官 方将一个意愿放在了规则里面。虽然道德规则也表现人的意愿, 或说相当一些人的意愿,可这是历史文化多年积累缓慢发展而形 成的,并非是某些人“硬塞”的结果。官方规则中的意愿,有时 就是“硬塞”的。可以发现,历史上的许多法律条文不仅在今人 看来荒诞不经,而且,即便在古人看来也是“大逆不道” ,因为, 它们与今天的和以往的流行道德规则实在相去甚远,但人们还是 不能否认它们就是一种规则。当然,立法者的“意志” ,也要受 到这种那种因素的制约,可它有时就是可以我行我素,在专制分 子那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了。这是法律的“意志品格” 。 第三,有一个法律的“制裁” 。为什么有人能够制定法律? 为什么法律总会昭示一些人的“意志”?因为那些人掌握了权力, 尤其是国家的权力。而权力的概念本身就预设了统治者和被统治 者之间的某种强制关系。换句话说,统治者的权力,意味着不服 从就会招致“大刑伺候” 。道德规则和习惯之类的东西,如果被 冒犯了,就没这种结果。假如“不得渎神”只是一种道德,苏格 拉底再如何调侃戏说希腊诸神,雅典人也拿不出什么实质性的惩 罚招数。可是,现在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官方规则,苏格拉底 也就因此吃了官司,而且还要以死正法。法律的特点在此尤为明 显: “制裁” 。这或许可说是法律的“强制品格” 。 除了这三个观念之外,这样使用“法律”一词的常识方式还 不知不觉地预支了一个假设前提:可以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客观 中立、不受主观好恶影响的立场上,解说法律是什么。 苏格拉底,可以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政治观念对雅典的制度 说三道四,可以对雅典的审判挖苦嘲笑;反对判决苏格拉底死刑 的220名审判官,可以认为此案十分不公,从而表示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