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难”等诸多问题。 本研究提出,法院的职权优化配置,重点是要关注如何保证法官忠实地行使权力的问题, 强调程序公开及纠错机制的设置,考虑如何加强司法制约,而不应该纠缠于不现实的司法独 立。比如,讨论审前程序中如何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和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审判程序中 贯彻传闻证据规则,以保证关键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此外,还将论证是否可以将侦查行为实 现可诉性和逮捕决定权交由法院统一行使。 8.强化与改革检察监督权,以正当程序为重点的职权配置。从检察机关剥离出侦查权 后,检察机关主要行使监督权和追诉权,其中,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将其作为独立司法机构的 根本意义所在。然而,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理论、法律规定与实践这三者间存在着冲突, 即理论上强调法院至上,宪法规定的是检察至上,而实践中则是公安至上,这说明目前的检 察监督存在一定问题。 本研究提出,监督权与追诉权不存在根本矛盾,可以由同一主体行使。但是,应当从两 个方面改革检察监督权,一是要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二是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威,适当弱 化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并提出抗诉权是诉权的延伸而不是监督权,抗诉权应该慎用。检察 监督权的合理行使,是实现控辩审诉讼结构合理的关键环节,而达到理想的司法效果,重点 在于加强如何从正当程序方面实现对司法权配置问题的研究。 9.适当调整侦查权,落实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限度标准。侦查权的配置,将是今后一 个阶段争议最大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既不能超越目前中国所处的阶段以完美主义理想来设 计制度,现在面临的问题又是如何增强法院的权威,即对侦查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特别是 迫切需要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方案。 本研究提出,侦查权的优化配置,重点在于如何实现法制化。比如,侦查手段应当实现 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所取证据的证明能力: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赋予紧急情况 下侦查机关无证拘留的权力。既要赋予侦查机关以必要权力去应对各类恶性犯罪,又要重视 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换句话说,既要考虑基层侦查机关办案 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又要保障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最低限度标准得以落实。 (三)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及内部的关系范畴研究 10.明确不同级别机关权限边界,回归原本意义的职权配置。基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影 响,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之间往往难以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只有在行政级别上处于上级地位, 都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思维定式,向下级发号施令,而没有权限范围的概念,比如,案件的 内部请示制度、案件审批逐级上报制度等。尤为突出的是,原本意义上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 指导、监督关系往往变成领导关系。 本研究提出,当前特别需要在保障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上 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司法业务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监督指导的范围和程序,完善上 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构建科学的审级体系。 11.严格依据法定职权需要,按需配置司法机关内设机构。司法机关内部的科层化,源 于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目前,解决司法人员政治与物质待遇的唯一出路,就是行政级别的晋证难”等诸多问题。 本研究提出,法院的职权优化配置,重点是要关注如何保证法官忠实地行使权力的问题, 强调程序公开及纠错机制的设置,考虑如何加强司法制约,而不应该纠缠于不现实的司法独 立。比如,讨论审前程序中如何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和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审判程序中 贯彻传闻证据规则,以保证关键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此外,还将论证是否可以将侦查行为实 现可诉性和逮捕决定权交由法院统一行使。 8. 强化与改革检察监督权,以正当程序为重点的职权配置。从检察机关剥离出侦查权 后,检察机关主要行使监督权和追诉权,其中,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将其作为独立司法机构的 根本意义所在。然而,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理论、法律规定与实践这三者间存在着冲突, 即理论上强调法院至上,宪法规定的是检察至上,而实践中则是公安至上,这说明目前的检 察监督存在一定问题。 本研究提出,监督权与追诉权不存在根本矛盾,可以由同一主体行使。但是,应当从两 个方面改革检察监督权,一是要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二是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威,适当弱 化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并提出抗诉权是诉权的延伸而不是监督权,抗诉权应该慎用。检察 监督权的合理行使,是实现控辩审诉讼结构合理的关键环节,而达到理想的司法效果,重点 在于加强如何从正当程序方面实现对司法权配置问题的研究。 9. 适当调整侦查权,落实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限度标准。侦查权的配置,将是今后一 个阶段争议最大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既不能超越目前中国所处的阶段以完美主义理想来设 计制度,现在面临的问题又是如何增强法院的权威,即对侦查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特别是 迫切需要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方案。 本研究提出,侦查权的优化配置,重点在于如何实现法制化。比如,侦查手段应当实现 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所取证据的证明能力;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赋予紧急情况 下侦查机关无证拘留的权力。既要赋予侦查机关以必要权力去应对各类恶性犯罪,又要重视 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换句话说,既要考虑基层侦查机关办案 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又要保障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最低限度标准得以落实。 (三)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及内部的关系范畴研究 10. 明确不同级别机关权限边界,回归原本意义的职权配置。基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影 响,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之间往往难以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只有在行政级别上处于上级地位, 都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思维定式,向下级发号施令,而没有权限范围的概念,比如,案件的 内部请示制度、案件审批逐级上报制度等。尤为突出的是,原本意义上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 指导、监督关系往往变成领导关系。 本研究提出,当前特别需要在保障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上 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司法业务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监督指导的范围和程序,完善上 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构建科学的审级体系。 11. 严格依据法定职权需要,按需配置司法机关内设机构。司法机关内部的科层化,源 于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目前,解决司法人员政治与物质待遇的唯一出路,就是行政级别的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