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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撮”的手里。这种观念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反正,现代 人已将法律的审判拱手让给了少数人的职业阶层,就此而言,设 想一个职业法官的视角肯定有意义。 可以感觉到,这类法官不会像常识观念的“第三者”那样 “漠不关心”,也不会像律师或法律“谋士”那样要么必须站在苏 格拉底一边为其“摇旗呐喊”,要么为赚咨询费而对苏格拉底 “占卜算卦”,更不会像克力同那样,“感情用事”。 另一方面,法官会有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要求法律的审 判必须是忠实于法律的。这种对法律的忠实,可以说是法官遵守 法律的义务。不过,这种遵守的义务有些不同于一般人们常说的 那种义务。前者依赖一类自我约束的自觉,后者则倚仗一类强制 力的威吓。比如,依照规则对审判时间长短的规定来判决是一个 义务,判决造成了错误要赔偿也是一个义务,它们,就是以义务 履行者自觉执行为条件的;而借钱还钱的义务,伤害别人就要赔 偿的义务,则以义务要求者比如国家立法者规定的制裁为震慑。 这点不同,使法官看待法律更为独特。法官会以为,对苏格 拉底而言,法律当然包含了那些“白纸黑字”的官方规则,而 且,一般来说要规规矩矩地逐字逐句地“依法”审判。但是,法 律的内容并不就此打住。当规则需要解释或者规则不大容易直接 适用于案件的时候,法官尤其希望挖掘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由于 法官遵守法律的义务,是一种自觉的义务,法官有时并不像某些 社会角色(如商人)那样为了获得精确的可预测性,从而将法律 局限在“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则。在他们眼睛中,法律可预测性 是没有意义的,当需要解释规则时,重要的是理解法律的“要 义”,这一要义,既可以出现于“白纸黑字”的规则中,也可以 出现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之中,还可以出现于以往一切法官整体“一小撮”的手里。这种观念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反正,现代 人已将法律的审判拱手让给了少数人的职业阶层,就此而言,设 想一个职业法官的视角肯定有意义。 可 以 感 觉 到 , 这 类 法 官 不 会 像 常 识 观 念 的 “第三者”那样 “漠不关心” ,也不会像律师或法律“谋士”那样要么必须站在苏 格 拉 底 一 边 为 其 “ 摇 旗 呐 喊 ” , 要 么 为 赚 咨 询 费而对苏格拉底 “占卜算卦” ,更不会像克力同那样, “感情用事” 。 另一方面,法官会有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要求法律的审 判必须是忠实于法律的。这种对法律的忠实,可以说是法官遵守 法律的义务。不过,这种遵守的义务有些不同于一般人们常说的 那种义务。前者依赖一类自我约束的自觉,后者则倚仗一类强制 力的威吓。比如,依照规则对审判时间长短的规定来判决是一个 义务,判决造成了错误要赔偿也是一个义务,它们,就是以义务 履行者自觉执行为条件的;而借钱还钱的义务,伤害别人就要赔 偿的义务,则以义务要求者比如国家立法者规定的制裁为震慑。 这点不同,使法官看待法律更为独特。法官会以为,对苏格 拉 底 而 言 , 法 律 当 然 包 含 了 那 些 “ 白 纸 黑 字 ” 的 官方规则,而 且,一般来说要规规矩矩地逐字逐句地“依法”审判。但是,法 律的内容并不就此打住。当规则需要解释或者规则不大容易直接 适用于案件的时候,法官尤其希望挖掘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由于 法官遵守法律的义务,是一种自觉的义务,法官有时并不像某些 社会角色(如商人)那样为了获得精确的可预测性,从而将法律 局限在“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则。在他们眼睛中,法律可预测性 是 没 有 意 义 的 , 当 需 要 解 释 规 则 时 , 重 要 的 是 理 解法律的“要 义” ,这一要义,既可以出现于“白纸黑字”的规则中,也可以 出现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之中,还可以出现于以往一切法官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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