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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的判决。确定法律的标准不是公正而是“官方的制定”。 既然是法律的判决,对公民就有约束的效力,公民同时也有服从 的义务,因为,法律本身也有自身的公正要求一一社会秩序。这 样,苏格拉底面对着一个悖论式的尴尬:既要追求一种理想的公 平正义,又要服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当两者出现抵牾矛盾之时, 选择公平正义,便意味着否定公平正义。与此不同,克力同对雅 典法律保持了质疑的姿态。力劝越狱而逃,意味着公民对不公正 的事物没有服从的义务,意味着,不公正的所谓“法律”判决没 有约束的效力。 克力同的潜在意思是说,没有公平正义,何以称为法律?在 此可以揣摩出,克力同表现了一种更为大胆更为“放肆”的观 念:即使是官方大笔一挥,也不等于法律因此降生了,认定法律 存在的标准,必须包含“公平正义”的要素。于是,没有公正, 也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如此,为何不 能越狱而逃? 克力同的视角,是一个较为极端的视角。如果能够回忆起历 史上不断发生的对所谓“法律制度”的风起云涌般的言词否定甚 至暴力推翻,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第三类型的视角,的确是时常 存在的。 为了使问题的探讨更有意思,还可以设想一个法官的视角。 这是第四类型的视角。 在“苏格拉底审判”中,就像无法找到一个律师一样,似乎 无法找到一个今天意义上的职业审判者一一法官。古雅典人曾有 一种奇妙的彻头彻尾的大民主观念:不仅法律的制定要由众人定 夺,而且,法律的审判也要来个“全民皆兵”。他们天生就对审 判的职业性表现了不信任,不想让法律运作的最后一个环节落入不是法律的判决。确定法律的标准不是公正而是“官方的制定” 。 既然是法律的判决,对公民就有约束的效力,公民同时也有服从 的义务,因为,法律本身也有自身的公正要求——社会秩序。这 样,苏格拉底面对着一个悖论式的尴尬:既要追求一种理想的公 平正义,又要服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当两者出现抵牾矛盾之时, 选择公平正义,便意味着否定公平正义。与此不同,克力同对雅 典法律保持了质疑的姿态。力劝越狱而逃,意味着公民对不公正 的事物没有服从的义务,意味着,不公正的所谓“法律”判决没 有约束的效力。 克力同的潜在意思是说,没有公平正义,何以称为法律?在 此可以揣摩出,克力同表现了一种更为大胆更为“放肆”的观 念:即使是官方大笔一挥,也不等于法律因此降生了,认定法律 存在的标准,必须包含“公平正义”的要素。于是,没有公正, 也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如此,为何不 能越狱而逃? 克力同的视角,是一个较为极端的视角。如果能够回忆起历 史上不断发生的对所谓“法律制度”的风起云涌般的言词否定甚 至暴力推翻,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第三类型的视角,的确是时常 存在的。 为了使问题的探讨更有意思,还可以设想一个法官的视角。 这是第四类型的视角。 在“苏格拉底审判”中,就像无法找到一个律师一样,似乎 无法找到一个今天意义上的职业审判者——法官。古雅典人曾有 一种奇妙的彻头彻尾的大民主观念:不仅法律的制定要由众人定 夺,而且,法律的审判也要来个“全民皆兵” 。他们天生就对审 判的职业性表现了不信任,不想让法律运作的最后一个环节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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