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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从2004年初到2006年底,证监会共处置了30家高风险证券公司,①其中南 方证券等19家公司被关闭,河北证券等5家公司被撤销,中富证券等3家公司未 被撤销,第一证券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辽宁证券被托管但未关闭,大通证券成 功重整(参见附录2)。30家证券公司中,4家己进入破产程序,7家由资产管理公 司参与处置,3家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托管 清算,②27家存在国家收购问题。2004年9月30日以前,人民银行为处置高风险 证券公司共拨付了184亿元,其中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160亿元,收购个 人债权24亿元。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后偿付了14家“问题券商”的债权人,合计 22.654亿元,其中个人债权为4.3亿元。⑧ (二)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现实问题 风险处置实质上是信息集中披露的过程,既暴露了证券公司长期掩盖的违法违 规行为,凸显了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缺陷,也反映出我国在特定历史阶段投资者保 护方面的不足,为我们反思现行制度提供了条件。 1.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投资者事前保护机制不足 我国证券市场的许多制度是由市场主体“自下而上”制定的,一些制度在设计 之初不但没有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相反还为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预留了“后门”。 证券公司风险爆发,原有制度缺陷暴露无遗,主要体现在: (1)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缺陷。证监会一直在探索建立符合中国 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但效果不甚理想。④如果监 管部门当初坚决、彻底地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那么即使证券 公司破产,也不至于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者是原客户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的直接受害者,国家为保护投资者“买单”则使其成为 ①侯捷宁:《近三年30家券商被处置》,《证券日报》,2006年12月29日。 ⑧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昆仑证券、五洲证券(以及2004年以前处置的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进入司法破 产程序:辽宁证券、闽发证券、汉唐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华夏证券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 处置:广东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国科技证券由保护基金公司参与处置。 ⑧刘昆明:《“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在市场化》,《证券时报》,2006年11月13日。 ①在推出第三方存管以前,由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证券公司名义立户,管理权和控制权仍由证券公司 掌握。由于只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不掌握客户明细账,银行客观上无法有效防范和发现挪用情 况。由于担心客户流失,银行主观上也不愿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证券公司通过月底短期拆借存入交易结算资 金账户的方式规避银行月报制度的监管,甚至伙同银行修改手工输入报送的数据,从而使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结果,证券公司大肆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4 从 2004 年初到 2006 年底,证监会共处置了 30 家高风险证券公司,① 其中南 方证券等 19 家公司被关闭,河北证券等 5 家公司被撤销,中富证券等 3 家公司未 被撤销,第一证券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辽宁证券被托管但未关闭,大通证券成 功重整(参见附录 2)。30 家证券公司中,4 家已进入破产程序,7 家由资产管理公 司参与处置,3 家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托管 清算,② 27 家存在国家收购问题。2004 年 9 月 30 日以前,人民银行为处置高风险 证券公司共拨付了 184 亿元,其中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 160 亿元,收购个 人债权 24 亿元。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后偿付了 14 家“问题券商”的债权人,合计 22.654 亿元,其中个人债权为 4.3 亿元。③ (二)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现实问题 风险处置实质上是信息集中披露的过程,既暴露了证券公司长期掩盖的违法违 规行为,凸显了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缺陷,也反映出我国在特定历史阶段投资者保 护方面的不足,为我们反思现行制度提供了条件。 1.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投资者事前保护机制不足 我国证券市场的许多制度是由市场主体“自下而上”制定的,一些制度在设计 之初不但没有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相反还为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预留了“后门”。 证券公司风险爆发,原有制度缺陷暴露无遗,主要体现在: (1)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缺陷。证监会一直在探索建立符合中国 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但效果不甚理想。④ 如果监 管部门当初坚决、彻底地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那么即使证券 公司破产,也不至于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者是原客户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的直接受害者,国家为保护投资者“买单”则使其成为 ① 侯捷宁:《近三年 30 家券商被处置》,《证券日报》,2006 年 12 月 29 日。 ② 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昆仑证券、五洲证券(以及 2004 年以前处置的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进入司法破 产程序;辽宁证券、闽发证券、汉唐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华夏证券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 处置;广东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国科技证券由保护基金公司参与处置。 ③ 刘昆明:《“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在市场化》,《证券时报》,2006 年 11 月 13 日。 ④ 在推出第三方存管以前,由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证券公司名义立户,管理权和控制权仍由证券公司 掌握。由于只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不掌握客户明细账,银行客观上无法有效防范和发现挪用情 况。由于担心客户流失,银行主观上也不愿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证券公司通过月底短期拆借存入交易结算资 金账户的方式规避银行月报制度的监管,甚至伙同银行修改手工输入报送的数据,从而使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结果,证券公司大肆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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