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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研究中国宗教的社会学范式一杨庆堃眼中的中国社会宗教 糊性是笃定需要回答的。“造成这种模糊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中 国社会制度框架体系下缺乏一个结构显著的、正式的、组织化的宗教, 故而人们通常把老百姓的仪式视为非组织性的,而宗教在中国社会和道 德秩序中好像不那么重要。”(导论)杨氏认为正是因为“中国宗教缺乏 显著结构”,使得他本人十分敬佩的韦伯Max weber)把中国民间信仰概 括为“功能性神灵的大杂烩”。 可以这样说,杨氏能恰如其分地把中国宗教的“模糊”地位总结为 “缺乏显著性结构”的特征,是源自其对宗教在中国社会中功能性作用 的富有洞察力的理解。从结构功能主义学说的观点看,杨氏受到帕森 斯关于发散性和特殊性的概念启发,将瓦哈(Joachim Wach)的“功能观 点”创新扩展成为两种泾渭分明的宗教。这种概念的创新提供了一个 有说服力的解释框架,使得多元的、复杂的和看起来杂乱无章的宗教现 象变得清晰而易于理解。这样,一个清楚的宗教秩序在中国就出现了。 在杨氏的解释框架里,佛教和道教是两种制度化宗教,它们是自主 的社会机构,拥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结构体系。然而,佛教和道教都 不像基督教在欧洲社会一样为世俗社会关系提供伦理价值(第十一章): 更重要的是,这两种宗教的结构性地位相对薄弱(第十二章),而且统治 中国社会宗教蓝图的是杨氏所描述的分散性的宗教。依杨氏的观点, 中国原始的本土宗教,几乎是作为发散性宗教的一种形式被整合到世俗 社会制度里的(第十二章)。也就是说,分散性宗教虽然不是独立性宗 教,却是有结构性基础的,并且其功能的实现是依托于诸如帝王体制和 亲属系统这样的社会政治机构的。在中国正式组织性宗教不够强大, 并不意味着在中国文化中宗教功能价值或宗教结构体系的缺乏。而且 分散性宗教的信仰和仪式有机会发展为有组织的社会体系,同时它是作 为社会组织模式整体的一部分,在散开的形式中,宗教发挥着多样的功 [3)]瓦哈(Joachim Wach)区分了两种宗教群体,一种是与“自然群体”等同的宗教群 体,另一种是有特殊宗教组织的宗教群体。见Joachim Wach,Sociokgy of Religion,Chi cago,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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