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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男女在恋爱、同居期间付出较深感情,当付出未得到 期望的回报,造成当事者心理巨大的失落感而产生精神痛苦时, 另一方基于内心愧疚、悔悟或迫于舆论压力等原因,为解决感情 纠葛而设定的纯粹情感赔偿内容的金钱给付之债,非属法定债务。 究其实质,属基于自然、一般社会道德观念之要求而产生的自然 之债。本案原告高月英与被告陈金龙就解决子女感情纠葛签订协 议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即为上述自然之债。该债务之 履行,以债务人内心所受到的道德、名誉压力等为动力。对于已 经履行的部分,被告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对于尚未履行的 部分,原告也无法请求法院强制被告继续履行。综上,原告的诉 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月英、雍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 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秉璋 二 ,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云菲本院认为,男女在恋爱、同居期间付出较深感情,当付出未得到 期望的回报,造成当事者心理巨大的失落感而产生精神痛苦时, 另一方基于内心愧疚、悔悟或迫于舆论压力等原因,为解决感情 纠葛而设定的纯粹情感赔偿内容的金钱给付之债,非属法定债务。 究其实质,属基于自然、一般社会道德观念之要求而产生的自然 之债。本案原告高月英与被告陈金龙就解决子女感情纠葛签订协 议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即为上述自然之债。该债务之 履行,以债务人内心所受到的道德、名誉压力等为动力。对于已 经履行的部分,被告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对于尚未履行的 部分,原告也无法请求法院强制被告继续履行。综上,原告的诉 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月英、雍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75 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 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秉璋 二 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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