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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突然悔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2010年7月22日, 被告写下字据,同意对原告予以补偿现金6万元,先付3万元, 另外3万元于2011年5月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现金3万元。 被告陈金龙辩称,其子陈智凯与原告雍媛恋爱。后发现双方 并不合适,雍媛自己也曾多次提出分手。两人相处五、六年后分 手,并不是一方的过错。2010年7月22日,两原告及其亲友到 被告家中吵闹之下,被告写下该协议。之前被告给付的3万元也 是其向亲友借来的。该协议属于赠与,在实际履行前其可撤销。 若继续履行,会对被告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故不同意原告 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雍媛与被告陈金龙之子陈智凯原系恋 人关系,双方相识恋爱多年。后生变故。为解决子女纠纷,原告 雍媛母亲即原告高月英与陈智凯父亲即本案被告陈金龙于2010 年7月22日签订协议1份,约定:“因陈智凯与雍媛之间的感情 纠葛经双方父母协商同意,陈智凯父母本着五六年来与雍媛之间 的情谊,同意付给雍媛人民币陆万元整,先付现金叁万元整,另 外叁万元整明年5月付清!从此双方不再有任何牵连。”协议签订 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雍媛3万元。现因被告未支付余款,原告遂 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1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有效证据 所证实。家突然悔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2010 年 7 月 22 日, 被告写下字据,同意对原告予以补偿现金 6 万元,先付 3 万元, 另外 3 万元于 2011 年 5 月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现金 3 万元。 被告陈金龙辩称,其子陈智凯与原告雍媛恋爱。后发现双方 并不合适,雍媛自己也曾多次提出分手。两人相处五、六年后分 手,并不是一方的过错。2010 年 7 月 22 日,两原告及其亲友到 被告家中吵闹之下,被告写下该协议。之前被告给付的 3 万元也 是其向亲友借来的。该协议属于赠与,在实际履行前其可撤销。 若继续履行,会对被告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故不同意原告 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雍媛与被告陈金龙之子陈智凯原系恋 人关系,双方相识恋爱多年。后生变故。为解决子女纠纷,原告 雍媛母亲即原告高月英与陈智凯父亲即本案被告陈金龙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签订协议 1 份,约定: “因陈智凯与雍媛之间的感情 纠葛经双方父母协商同意,陈智凯父母本着五六年来与雍媛之间 的情谊,同意付给雍媛人民币陆万元整,先付现金叁万元整,另 外叁万元整明年 5 月付清!从此双方不再有任何牵连。”协议签订 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雍媛 3 万元。现因被告未支付余款,原告遂 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 1 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有效证据 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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