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形式多元:既有以宪法形式表现的,又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形式表 现的 ■效力多元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一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差别较大 ■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形成,即使形成, 成熟度也低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没有法典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也难于制定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将永远不能制定统一的 法典 讨论问题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这为学习与实施行政法带来了困难 ■如何把数量众多、形式多样的行政法统一起来? ■行政法的效力层级如何确定?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宪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法规第三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ˉ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法规之间、地方规章之间、规章与法规之间不能判断效力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同一立法主体: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立法主体 能够确定效力等级的: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家长裁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一则案例 ■2000年某天,公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因公共厕所收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葛锐认为该 公共厕所不应收费。理由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152号文件,其中规定火车站厕所 收费应予取消。而火车站工作人员则依据铁道部文件,认为该公共厕所可以收费,因为文件规 定站台厕所不能收费,而站内厕所可以收费。 ■4、行政法是国内之公法 ■行政法是国内法 法律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分9 ◼形式多元:既有以宪法形式表现的,又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形式表 现的。 ◼效力多元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差别较大 ◼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形成,即使形成, 成熟度也低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没有法典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也难于制定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将永远不能制定统一的 法典 讨论问题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这为学习与实施行政法带来了困难: ◼如何把数量众多、形式多样的行政法统一起来? ◼行政法的效力层级如何确定?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宪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法规第三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法规之间、地方规章之间、规章与法规之间不能判断效力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同一立法主体: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立法主体: ◼能够确定效力等级的: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家长裁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一 则 案 例 ◼2000 年某天,公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因公共厕所收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葛锐认为该 公共厕所不应收费。理由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 152 号文件,其中规定火车站厕所 收费应予取消。而火车站工作人员则依据铁道部文件,认为该公共厕所可以收费,因为文件规 定站台厕所不能收费,而站内厕所可以收费。 ◼4、行政法是国内之公法 ◼行政法是国内法 ◼法律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分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