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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办理了161.3万件离婚登记手续,比2003年增加 庭,统计结果是,有29.2%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 了28.2万对,比前一年增长21.2%。其中民政部门办 庭暴力:而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79.4%为丈夫对 理离婚的99.5万对,比上年增加30.4万对,增长 妻子施暴。《婚烟法》修改后,全国妇联发布的信访 44%。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统计来证明在这些离婚案 情况表明,2002年,家庭暴力的信访量为36600多 例中有多少是因为一方的婚外情因素导致,但是从 件,比上一年上升了近40%,占婚烟家庭权益总数的 各地方单位的统计数据也可以略见一斑。据北京市 22%以上,夫妻间暴力的信访量近30000件,上升了 海淀区法院统计,2003年1月至10月间审理的离近30%,占到家庭暴力信访总量的八成左右。全国妇 婚案件有171件,其中以对方在婚外与异性有密切 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 关系或者不正当关系为离婚理由的有55件,占 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 32%。情海省妇联2003年受理的来信来访案件有 配偶的暴力。另据青海省妇联统计,2003年家庭暴 1721件,其中婚烟家庭类1238件,占信访总数的 力案件占婚烟家庭类来信来访案件总数的32%,有 71.93%,主要是关于离婚、配偶有外遇、财产纠纷、 392件,比2002年同期增长20%。而且愿意通过各 家庭暴力等问题。其中配偶有外遇、非法同居案件 种途径寻求社会数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仅仅是非常 156件,占婚烟家庭类案件12.60%。海口市中院自 少的一部分,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没有被社会所知,相 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受理了62件离婚案 当一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忍耐。这些情 件,其中2001年5月1日后新收的案件为58件。这 况都表明,家庭暴力在中国还比较广泛存在,没有减 些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和婚后性格不合 少的趋势。 而离婚的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30.7%。 3.关于探视权 从日常的经验来看,多数普通民众并不知道 在学术界和媒体的呼吁下,新《婚姻法》第一次 2001年对《婚烟法》的修改,更不知道新《婚烟法》规 明确规定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 范的具体内容,但却非常清楚地知道在婚姻关系中 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受到了广泛的肯定,认为有助于 夫妻对对方有忠诚的义务和对家庭负有责任。我们 维护青少年的权利,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到监督 认为这种认知大部分是来源于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 作用,也符合一般的人伦要求。但这种在法律上非常 的积淀影响,与国家通过《婚烟法》明确规定和表态 合理、非常必要的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遭遇到非 似乎没有直接的关联,《婚烟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 常大的困难。青海省妇联统计的婚烟家庭类来访来 代表国家对这种家庭伦理做法律上的确认和宣誓。 信案件中,子女抚养纠纷案件59件,占婚烟家庭类 另一方面,根据日常大众媒体的报道和我们直观的 案件的4.76%,主要是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纠纷 生活经验,婚外情在大城市、沿海地区发生的比例仍 的争议,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确定 然非常高,并没有因为《婚烟法》明确、加重了夫妻间 及给付等。从2001年4月《婚姻法》实施后到2003 忠诚的责任、义务而减少。这表明民众的这类行为受 年10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48件探视权案件。 法律影响的程度比较低。 此外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问题时,大部分的 2.关于家庭暴力 案件当事人都要求判决中确认对孩子的探视方式和 新《婚烟法》第一次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 时间。探视权是离婚案件中的主要议题之一。实践 家庭暴力,并且规定了实施暴力一方的责任和受害 中,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探视权是非常 人的救济权利及程序。然而从有关统计和报道来看, 容易做到的,但当事人探视权的行使和保障却非常 家庭暴力也没有因为《婚烟法》的修改和实施有所减 困难。实务中当事人反复申请法院执行给法院带来 少。2000年下半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 很大的负担,而且很多时候法院往往没有办法执行。 联来信来访总数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 比如,案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愿意让对方探视就 110070件次,占总数的39.26%,反映家庭暴力的 找种种理由推脱,说没有时间、孩子不愿意见对方 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8.3%。1999年广东省 等,这时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是存在很大的疑问的, 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对1995年以来的家庭暴力情 就是强制执行了,让对方探视了,由于没有双方当事 况组织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共调查城乡1589个家 人协调、沟通,探视的意义也要大打折扣。 21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共办理了 161.3 万件离婚登记手续, 比 2003 年增加 了 28.2 万对, 比前一年增长 21.2%。其中民政部门办 理离婚的 99.5 万对, 比上年增加 30.4 万对, 增长 44%。[4] 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统计来证明在这些离婚案 例中有多少是因为一方的婚外情因素导致, 但是从 各地方单位的统计数据也可以略见一斑。据北京市 海淀区法院统计, 2003 年 1 月至 10 月间审理的离 婚案件有 171 件, 其中以对方在婚外与异性有密切 关 系 或 者 不 正 当 关 系 为 离 婚 理 由 的 有 55 件 , 占 32%。[5] 青海省妇联 2003 年受理的来信来访案件有 1721 件, 其中婚姻家庭类 1238 件, 占信访总数的 71.93%, 主要是关于离婚、配偶有外遇、财产纠纷、 家庭暴力等问题。其中配偶有外遇、非法同居案件 156 件, 占婚姻家庭类案件 12.60%。[6] 海口市中院自 2001 年 2 月至 2002 年 12 月受理了 62 件离婚 案 件, 其中 2001 年 5 月 1 日后新收的案件为 58 件。这 些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和婚后性格不合 而离婚的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 30.7%。 从日常的经验来看, 多数普通民众并不知道 2001 年对《婚姻法》的修改, 更不知道新《婚姻法》规 范的具体内容, 但却非常清楚地知道在婚姻关系中 夫妻对对方有忠诚的义务和对家庭负有责任。我们 认为这种认知大部分是来源于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 的积淀影响, 与国家通过《婚姻法》明确规定和表态 似乎没有直接的关联,《婚姻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 代表国家对这种家庭伦理做法律上的确认和宣誓。 另一方面, 根据日常大众媒体的报道和我们直观的 生活经验, 婚外情在大城市、沿海地区发生的比例仍 然非常高, 并没有因为《婚姻法》明确、加重了夫妻间 忠诚的责任、义务而减少。这表明民众的这类行为受 法律影响的程度比较低。 2.关于家庭暴力 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 家庭暴力, 并且规定了实施暴力一方的责任和受害 人的救济权利及程序。然而从有关统计和报道来看, 家庭暴力也没有因为《婚姻法》的修改和实施有所减 少。2000 年下半年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 联来信来访总数为 280338 件次, 其中婚姻家庭类 110070 件次, 占总数的 39.26%, 反映家庭暴力的 20148 件次, 占婚姻家庭类的 18.3%。1999 年广东省 妇联在广州等 11 个市对 1995 年以来的家庭暴力情 况组织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 共调查城乡 1589 个家 庭, 统计结果是, 有 29.2%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 庭暴力; 而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 79.4%为丈夫对 妻子施暴。[ 《7] 婚姻法》修改后, 全国妇联发布的信访 情况表明, 2002 年, 家庭暴力的信访量为 36600 多 件, 比上一年上升了近 40%, 占婚姻家庭权益总数的 22%以上, 夫妻间暴力的信访量近 30000 件, 上升了 近 30%, 占到家庭暴力信访总量的八成左右。全国妇 联 2004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 中国 2.7 亿个家庭中大 约有 30%存在家庭暴力, 有 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 配偶的暴力。[8] 另据青海省妇联统计, 2003 年家庭暴 力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来信来访案件总数的 32%, 有 392 件, 比 2002 年同期增长 20%。而且愿意通过各 种途径寻求社会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仅仅是非常 少的一部分, 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没有被社会所知, 相 当一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忍耐。这些情 况都表明, 家庭暴力在中国还比较广泛存在, 没有减 少的趋势。 3.关于探视权 在学术界和媒体的呼吁下, 新《婚姻法》第一次 明确规定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 对子女享有探视权, 受到了广泛的肯定, 认为有助于 维护青少年的权利, 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到监督 作用, 也符合一般的人伦要求。但这种在法律上非常 合理、非常必要的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遭遇到非 常大的困难。青海省妇联统计的婚姻家庭类来访来 信案件中, 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59 件, 占婚姻家庭类 案件的 4.76%, 主要是夫妻离婚后, 对子女抚养纠纷 的争议, 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确定 及给付等。从 2001 年 4 月《婚姻法》实施后到 2003 年 10 月, 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 48 件探视权案件。 此外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问题时, 大部分的 案件当事人都要求判决中确认对孩子的探视方式和 时间。探视权是离婚案件中的主要议题之一。实践 中, 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探视权是非常 容易做到的, 但当事人探视权的行使和保障却非常 困难。实务中当事人反复申请法院执行给法院带来 很大的负担, 而且很多时候法院往往没有办法执行。 比如, 案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愿意让对方探视就 找种种理由推脱, 说没有时间、孩子不愿意见对方 等, 这时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是存在很大的疑问的, 就是强制执行了, 让对方探视了, 由于没有双方当事 人协调、沟通, 探视的意义也要大打折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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