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管理部门进行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提供数据支撑。因此,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是精细化、规范化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重点排污单 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仼和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 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 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4相关标准规范对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不够全面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相比,涉及的行业多样、产排污工艺复杂。我国现有的监测 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 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由于这些相关规定有普 适性、原则性的特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 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和困惑 食品制造适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窑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9078-1996)以及《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柠檬酸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9430—2013)中均未对各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进行规定,无法指导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2.I--2011)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 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对国控企 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具有普适性的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无法满足量6 管理部门进行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提供数据支撑。因此,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是精细化、规范化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重点排污单 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 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 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4 相关标准规范对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不够全面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相比,涉及的行业多样、产排污工艺复杂。我国现有的监测 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 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由于这些相关规定有普 适性、原则性的特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 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和困惑。 食品制造适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工业窑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9078—1996)以及《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柠檬酸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中均未对各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进行规定,无法指导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 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对国控企 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具有普适性的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无法满足量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