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 和。我们认同这一观点。 行政程序的特点 (1)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只存在于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他活动中所存在的程序 不属于行政程序。因此,行政程序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也不同于司法机关的 司法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所遵守或应当具备的环节或步骤时,也不 属于行政程序。 (2)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形式。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而言,行政程序是行政 行为的形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两 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没有不具有一定的程序形式的实体内容,也没有脱离实体内容而 存在的程序形式。程序能够提供有序的决定过程外,亦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公正。行政程 序的完成过程,就是行政法治的实现过程 (3)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行政程序是由步骤、方式、时间和 顺序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其中,步骤是指完成某一程序的必经阶段;方式是指实 施行为的方法和方式。步骤和方式共同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每一个步骤和方式 都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必须按照一定的先后次序连接起来,因此,行政程序还 包括行政行为的时限和顺序,这两个因素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如《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规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处罚裁决的时限是5日。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并了解不同行政程序的性质和作用,准确地判定行 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程序予以尽可能科 学、合理的分类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程序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 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如行政系统内部各部门公文办理程序、 行政首长签署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划分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意义 主要在于强调外部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和民主化,扩大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过程参与权,以体 现公正、合理、科学的法律精神。当然,随着行政民主和行政法制的日益发展,内部行政 程序同样在逐渐法律化和公开化,而且,有时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区分并非十 分明确,行政事务的处理往往是通过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交织的混合程序来实现的。所以, 无论是内部行政程序,还是外部行政程序,只要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都必须严格遵守。 否则,作为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行政程序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抽 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的特点,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 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抽象的行政程序不涉及具体的行政 相对人,它往往表现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即表现为行政主体的一种工作制度 而具体行政程序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益,要求有严格的法律控制。所以,在行政 程序中更具有法律意义的是具体行政程序 3、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行政程序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 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确的规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 第148页 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 和。我们认同这一观点。 2、行政程序的特点 (1)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只存在于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他活动中所存在的程序 不属于行政程序。因此,行政程序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也不同于司法机关的 司法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所遵守或应当具备的环节或步骤时,也不 属于行政程序。 (2)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形式。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而言,行政程序是行政 行为的形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两 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没有不具有一定的程序形式的实体内容,也没有脱离实体内容而 存在的程序形式。程序能够提供有序的决定过程外,亦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公正。行政程 序的完成过程,就是行政法治的实现过程。 (3)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行政程序是由步骤、方式、时间和 顺序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其中,步骤是指完成某一程序的必经阶段;方式是指实 施行为的方法和方式。步骤和方式共同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每一个步骤和方式 都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必须按照一定的先后次序连接起来,因此,行政程序还 包括行政行为的时限和顺序,这两个因素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如《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规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处罚裁决的时限是 5 日。 (二) 行政程序的种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并了解不同行政程序的性质和作用,准确地判定行 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程序予以尽可能科 学、合理的分类。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程序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 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如行政系统内部各部门公文办理程序、 行政首长签署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划分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意义, 主要在于强调外部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和民主化,扩大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过程参与权,以体 现公正、合理、科学的法律精神。当然,随着行政民主和行政法制的日益发展,内部行政 程序同样在逐渐法律化和公开化,而且,有时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区分并非十 分明确,行政事务的处理往往是通过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交织的混合程序来实现的。所以, 无论是内部行政程序,还是外部行政程序,只要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都必须严格遵守。 否则,作为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行政程序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抽 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的特点,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 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抽象的行政程序不涉及具体的行政 相对人,它往往表现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即表现为行政主体的一种工作制度。 而具体行政程序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益,要求有严格的法律控制。所以,在行政 程序中更具有法律意义的是具体行政程序。 3、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行政程序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 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确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