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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21年第3期 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情节特别恶劣”包括(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在实践中经常被划分为四个等级,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都是属于直接跃过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一档法定刑,直奔“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剩下的“一般事故”虽然囊括了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但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 万元至1000万元这一区间的也是直奔“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另一方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代表的安全生产犯罪在量刑实践中较难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到7年的幅度难以拉开量刑差距,在司法裁判中较难拿捏。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例,超过500万元即 属“情节特别恶劣”,量刑应在3年以上。在“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李某因雇人违法建 设地下室,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附近道路塌陷、部分民房倒塌,直接经济损失达584万元。该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26]而在“青岛1122中石化 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原油泄漏引发爆炸,造成63人死亡、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5 亿元。相关负责人员8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名被告 人被依法适用缓刑。〔7)一个是未造成人员伤亡,一个是伤亡极其惨重,两者在量刑上却看不出差别。 “情节特别恶劣”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与实际危害结果不太相称,如果出现较大、重大事故就要顶格判刑 的话,一旦发生伤亡更为惨重,直接经济损失更为巨大的特别重大事故,其刑罚效果就更难充分体现。 (2)轻罪规制缺失 目前的发案特点,都是由很小的危险细节引发层层叠加的责任事故,而已有司法对此“束手无 策”。例如,2019年“陕西112神木煤矿冒顶事故”,事故原因是多种因素叠加,最初是顶板大面积垮 落,压缩采空区气体形成强气流。而强气流从巷道冲出时,恰好吹扬起巷道内沉积已久的煤尘,煤尘 悬浮到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此时又恰好赶上非防爆四轮运煤车点燃煤尘,进而引发煤尘爆炸。〔28〕 如果严格执行防尘降尘措施,巷道内煤尘就不可能堆积严重,即便遇到强气流,也很难达到爆炸浓度。 如果严格控制非防爆车辆入井,煤尘也不至于被轻易引爆。但在事故未发生之前,这类行为一直存在, 尽管存在安全隐患,但难以认定为安全生产犯罪,这说明事前针对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的轻罪处于缺失 状态。 由于危险前行为未必达到引起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在结 果侥幸未发生时,很难认定为重罪的未遂犯,于是这些行为便处于刑罚的“真空地带”。然而,一旦发 生具体结果,由于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司法上又经常有难以罚当其罪之感。如果刑罚只是对“恶行” 的报应,是一种“面向过去”进行反思性追潮的评价,那它会总是重复性地对行为人过去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予以非难,行为人未必能够充分树立对法的忠诚,相反会将结果的出现视作一种“不幸”,因 为“不幸”事件的降临,所以得到了惩罚。“当恶果已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使他人产 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处刑罚。”〔29因此,安全生产犯罪相较其他过失犯罪 〔26]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4-T7页。 〔27〕参见《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一审宣判14人被判刑》,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 xinwen/2015-11/30/content5018220.htm,2020年10月3日访问。 〔28】参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2”重大煤尘爆炸等四起煤 矿事故的通报》,载中国政府网,hi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31/content_5447171.htm,2020年10月4日访问。 〔2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5454 法￾￾￾￾学 2021 年第 3 期 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情节特别恶劣”包括(1)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在实践中经常被划分为四个等级,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都是属于直接跃过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一档法定刑,直奔“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剩下的“一般事故”虽然囊括了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但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这一区间的也是直奔“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另一方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代表的安全生产犯罪在量刑实践中较难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到 7 年的幅度难以拉开量刑差距,在司法裁判中较难拿捏。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例,超过 500 万元即 属“情节特别恶劣”,量刑应在 3 年以上。在“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李某因雇人违法建 设地下室,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附近道路塌陷、部分民房倒塌,直接经济损失达 584 万元。该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5 年。〔26〕而在“青岛 11•22 中石化 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原油泄漏引发爆炸,造成 63 人死亡、15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7.5 亿元。相关负责人员 8 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 3 年至 5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2 名被告 人被依法适用缓刑。〔27〕一个是未造成人员伤亡,一个是伤亡极其惨重,两者在量刑上却看不出差别。 “情节特别恶劣”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与实际危害结果不太相称,如果出现较大、重大事故就要顶格判刑 的话,一旦发生伤亡更为惨重,直接经济损失更为巨大的特别重大事故,其刑罚效果就更难充分体现。 (2)轻罪规制缺失 目前的发案特点,都是由很小的危险细节引发层层叠加的责任事故,而已有司法对此“束手无 策”。例如,2019 年“陕西 1•12 神木煤矿冒顶事故”,事故原因是多种因素叠加,最初是顶板大面积垮 落,压缩采空区气体形成强气流。而强气流从巷道冲出时,恰好吹扬起巷道内沉积已久的煤尘,煤尘 悬浮到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此时又恰好赶上非防爆四轮运煤车点燃煤尘,进而引发煤尘爆炸。〔28〕 如果严格执行防尘降尘措施,巷道内煤尘就不可能堆积严重,即便遇到强气流,也很难达到爆炸浓度。 如果严格控制非防爆车辆入井,煤尘也不至于被轻易引爆。但在事故未发生之前,这类行为一直存在, 尽管存在安全隐患,但难以认定为安全生产犯罪,这说明事前针对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的轻罪处于缺失 状态。 由于危险前行为未必达到引起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在结 果侥幸未发生时,很难认定为重罪的未遂犯,于是这些行为便处于刑罚的“真空地带”。然而,一旦发 生具体结果,由于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司法上又经常有难以罚当其罪之感。如果刑罚只是对“恶行” 的报应,是一种“面向过去”进行反思性追溯的评价,那它会总是重复性地对行为人过去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予以非难,行为人未必能够充分树立对法的忠诚,相反会将结果的出现视作一种“不幸”,因 为“不幸”事件的降临,所以得到了惩罚。“当恶果已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使他人产 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处刑罚。”〔29〕因此,安全生产犯罪相较其他过失犯罪 〔26〕￾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 2018 年度案例 • 刑事案例二》,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74-77 页。 〔27〕￾参见《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14 人被判刑》,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xinwen/2015-11/30/content_5018220.htm,2020 年 10 月 3 日访问。 〔28〕￾参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等四起煤 矿事故的通报》,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31/content_5447171.htm,2020 年 10 月 4 日访问。 〔29〕￾[意]切萨雷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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