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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 而又不能证明公司疏忽的消费者获得补偿[9]。正如有些历史学 家认为[],如果说十九世纪后期的法官确立了把大量商业成本 转嫁给消费者和公众而不是投资人的规则的话,那么这种做法是 在侵权法的判决中,而不是在股东有限责任的-一般制度中可以找 到。 §1.2.2投资人转移权益的能力 合伙人的财产权 作为合伙人。假定喷气铁路企业已经组建为合伙企业,而 50,000名投资人中有一人需要现金,就想把她所有的合伙权利 出让给其他人。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作为合伙人不是一 件简单的事。按照《统一合伙法》,合伙人的财产权包含三层意 义[2。 (1)她拥有具体的合伙财产权,即作为合秋占有人,她对企 业的土地、铁路、喷气等等,和其他合伙人共同享有不可分割的 权利2]。 (2)她拥有合伙权益,包括分享利润和合伙盈余权25)。 (3)并且,如无相反的协议,她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 理的权利[2。 这三项财产权利可以分割,但它们不能作为一个单元同时转 让。 在合伙企业中出售 首先考虑合伙权益,因为作为对未来一系列收益的请求权, 权益的困难 这项权利是新投资人付钱时最有兴趣获得的东西。合伙人可以把 她在合伙中的权益出让或者说“让与”给新投资人。其他合伙人 不能提出反对,而这种让与也不会解散合伙企业[25]。但是这个 过程存在严重的缺陷。受让人关于合伙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是 贫乏的。她不能援引《统一合伙法》授予完全合伙人下列权利的 各节条款:审查和复制合伙文件[],使其他合伙人一经要求即 提供全部有关合伙企业业务的真实和完整的信息[m),以及在某 些条件下获取有关合伙业务的正式帐簿[]。受让人是否能获得 她认为所支付应得的回报,提供的保障是很不完善的,因为合伙 权益并不体现在所谓的票据上[9。这意味普,即使善意购买这 种权益价值的人也有可能要应付转让人或先前所有人对权益提起 不可预测的请求权。 此外,人们常常怀疑,受让人获得合伙企业收人的权利,要 取决于合伙企业的商业成功,和最初让与该权益的某个合伙人的 努力和行为。按照许多合伙企业协议,个体合伙人的利润份额 (即合伙权益)取决于她带来多少业务,做了多少工作,以及其 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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