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审计学习笔记第十四章第10页共16页粟米令狐 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1、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 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托经营资产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 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 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经营企业 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 如果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托管经营费用的, 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 (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 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 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出售资产等交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上述凡是确认为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如果未满足条件的,则不应确认为任何收入 第二,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 实际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在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时, 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相关可靠的证据,如果缺乏可靠的证据,则应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不同的 则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纳税。 第五,上市公司出售相关资产之前, 应先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 第六,上市公司对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交易,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05 审计学习笔记 第十四章 第 10 页 共 16 页 粟米令狐 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1、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 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托经营资产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 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 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经营企业 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10%的,按净资产的 10%计算的金额。 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 如果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托管经营费用的, 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 (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 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 按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出售资产等交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上述凡是确认为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如果未满足条件的,则不应确认为任何收入。 第二,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 实际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在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时, 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相关可靠的证据,如果缺乏可靠的证据,则应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不同的, 则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纳税。 第五,上市公司出售相关资产之前, 应先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 第六,上市公司对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交易,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