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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惩罚,涉及到她所根据的纳粹法是不是法律这一关键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哈特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立 场的回答简洁明了:“这是法律,但它们是如此邪恶以至不应遵守和服从。”这个回答的潜台词是,法律 就是法律,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但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换言之,法律中所使用的检验自身 效力的标准,不是必须包括对道德的论证,而仅仅在于是否得到了承认规则的认可。只不过因为纳粹法邪 恶到了不符合“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影响了正常社会的维存,所以可不被遵守和服从。事实上, 围绕这起案例及其发酵而出的纽伦堡审判,卷入了作为德国战后法理之父的拉德布鲁赫、美国自然法学巨 匠富勒等一批响当当的法学名流,他们之间所展开的一场巅峰对决,迄今仍堪称经典。其中,不乏误解、 驳诘和异曲同工,现在让我们重温那场影响极为深远的大论战。 Famous Leading case 判定德国告密者是否犯法的困境1944年,德国一位另有新欢的妻子为了摆脱长期服兵役的丈夫,以丈夫探亲期间曾 向她表达对希特勒不满为由,向当局告发了这一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法令判决该士兵死刑。战后,该名告 密者妻子和军事法庭法官都被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提起公诉,认为他们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作为妻子的告密 者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的言论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 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审判过程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 果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 惩罚这些人,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事实上,这种困 境已表现在了该案的一审、二审之间的观点分歧上。 该案一审采纳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以纳粹法为依据,宣告告密者妻子和军事法庭法官无罪: 但二审认为,告密者妻 子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其行为“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因为 涉案的纳粹法律是邪恶的,尤其量刑过于严酷,绝大部分德国人都会认为这是恐怖的法律,因而改判告密者妻子非法剥夺他 人自由罪成立:同时,二审认为,即使纳粹法是恐怖的法律,“但是不能认定它们是违反自然法的法律”,所以,那位判处 丈夫死刑的军事法庭法官“是在其法律职责范围以内行事”,维持了对他的无罪判决。显然,二审在对告密者的栽夺问题上 又采纳了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案例来源:柯岚:《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一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 柯岚:《拉德布鲁赫公式与告密者困境》,《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Recent Case,Criminal lav-in General German Citizen Who Pursuant to Nazi Statute Informed on Husband for Expressing Anti-Nazi Sentiments Convicted under Another German Statute in Effect at Time of Act,Harvard Law Review,Vol.64,1951.HO Pappe,On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in the Nazi Era, Modern Law Review,Vol.23,1960. 可以说,诸如此类的德国告密者案件在当时出现过许多,具有相当的典范意义,甚至它的法律思维走 向涉及到了旷世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概括而言,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四种 (1)抛弃法律,以一个政治性速裁对告密者施以报复。 (2)根据纳粹法,宣告告密者无罪: (3)颁布具有溯及力的新法,惩罚不被道德容忍的告密者:受到惩罚,涉及到她所根据的纳粹法是不是法律这一关键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哈特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立 场的回答简洁明了:“这是法律,但它们是如此邪恶以至不应遵守和服从。”这个回答的潜台词是,法律 就是法律,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但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换言之,法律中所使用的检验自身 效力的标准,不是必须包括对道德的论证,而仅仅在于是否得到了承认规则的认可。只不过因为纳粹法邪 恶到了不符合“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影响了正常社会的维存,所以可不被遵守和服从。事实上, 围绕这起案例及其发酵而出的纽伦堡审判,卷入了作为德国战后法理之父的拉德布鲁赫、美国自然法学巨 匠富勒等一批响当当的法学名流,他们之间所展开的一场巅峰对决,迄今仍堪称经典。其中,不乏误解、 驳诘和异曲同工,现在让我们重温那场影响极为深远的大论战。 Famous Leading case 判定德国告密者是否犯法的困境 1944 年,德国一位另有新欢的妻子为了摆脱长期服兵役的丈夫,以丈夫探亲期间曾 向她表达对希特勒不满为由,向当局告发了这一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法令判决该士兵死刑。战后,该名告 密者妻子和军事法庭法官都被根据 1871 年《德国刑法典》提起公诉,认为他们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作为妻子的告密 者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的言论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 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审判过程 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 果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 惩罚这些人,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事实上,这种困 境已表现在了该案的一审、二审之间的观点分歧上。 该案一审采纳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以纳粹法为依据,宣告告密者妻子和军事法庭法官无罪;但二审认为,告密者妻 子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其行为“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因为 涉案的纳粹法律是邪恶的,尤其量刑过于严酷,绝大部分德国人都会认为这是恐怖的法律,因而改判告密者妻子非法剥夺他 人自由罪成立;同时,二审认为,即使纳粹法是恐怖的法律,“但是不能认定它们是违反自然法的法律”,所以,那位判处 丈夫死刑的军事法庭法官“是在其法律职责范围以内行事”,维持了对他的无罪判决。显然,二审在对告密者的裁夺问题上 又采纳了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案例来源:柯岚:《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法律科学》2009 年第 6 期。 柯岚:《拉德布鲁赫公式与告密者困境》,《政法论坛》2009 年第 5 期。Recent Case, Criminal law–in General—German Citizen Who Pursuant to Nazi Statute Informed on Husband for Expressing Anti-Nazi Sentiments Convicted under Another German Statute in Ef ect at Time of Act, Harvard Law Review, Vol. 64, 1951. HO Pappe, On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in the Nazi Era, Modern Law Review, Vol.23, 1960. 可以说,诸如此类的德国告密者案件在当时出现过许多,具有相当的典范意义,甚至它的法律思维走 向涉及到了旷世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概括而言,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四种: (1)抛弃法律,以一个政治性速裁对告密者施以报复。 (2)根据纳粹法,宣告告密者无罪; (3)颁布具有溯及力的新法,惩罚不被道德容忍的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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